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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觉非:依法治国必须实现依规治党【2】

2014年11月04日14:3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依法治国必须实现依规治党

依规治党面临的现实挑战

邓小平同志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规党法为党的政治生活、党的日常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提供了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规党法为标准;处理党内矛盾,要以党规党法为规则。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党规党法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法规制度基本齐全,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总体上看,一些法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没有与时俱进;个别工作领域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一些法规的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还不完善;部分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存在着分散、矛盾、冲突等问题;全党、全社会对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视还不够,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法规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等问题。具体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从党内政治生活现状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健康的现象。如不遵守政治纪律,阳奉阴违;个人专断,一言堂,家长制;大搞特权,骄奢淫逸;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打击报复,侵害党员权利等,党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二是从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要求的情况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法规制度较多,存在分散交叉、提要求多责任追究少等问题,更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执行得并不理想。

三是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看,责任不清、落实不够、追究不力,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反腐败的成效。一方面,有的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缺少责任担当,组织力量不足,把任务完全交给纪委(纪检组)。另一方面,有的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未能抓住关键环节,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监督效果有待提升。

四是从党纪处分的执行情况看,尽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内惩戒工作的基本法规,在纪律惩戒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党组没有处分权、流动党员处分难、违纪行为种类与国法交叉重复、处分后果畸轻畸重、处分执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不断发生变化,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内纪律建设理论需要不断创新,党内惩戒制度也应不断完善。

五是从党员权利保障的情况看,少数党员权利意识淡薄,参加党内事务热情不高,归属感不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员的民主权利随意践踏,从事非组织活动,贿选事件时有发生;少数党组织党内生活不健全,缺少生机活力。种种党内不正之风,损害了党的形象,伤害了大多数党员的感情。

六是从纪检监察工作看,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意识,不严格执行办案纪律,甚至违反案件审查程序,给办案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出现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安全事故等问题,严重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

推进依规治党的有关建议

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新时期、新阶段更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除了按照党章的规定抓好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外,还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抓好党规党法的落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提高党的领导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领导的重要着力点。用党规党法的形式保持和发扬党的领导的优势和传统,将新形势下形成的党的领导的新理论、新经验、新做法固定下来,有利于形成保障和促进党的领导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牢牢握住“牛鼻子”,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修订并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因此,有必要深入总结党开展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的经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坚持政治生活准则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适时修改完善准则,进一步加强并从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修订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的制度化,就是把作风建设的要求上升为制度、细化为规则,通过完善制度给优良作风提供可靠保障。廉政准则规定的实质是廉洁政治,应当体现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制定的新规定、取得的新成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提出原则性的要求,让党员领导干部记得住、做得到。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修订并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责任追究。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是厘清责任、落实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规定要进一步提高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内容,强化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正确把握“协助”和“主抓”的关系,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作用。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案件倒查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情形、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责任追究的量纪适用和执纪过错责任追究等。

加强纪律处分工作,修订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党内惩戒制度体系。《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将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确定为5年内完成修订的项目。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党在新时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二是要体现政党特色,突出政党纪律特点,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作风纪律为重点;三是要处理好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既要使条例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又要处理好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衔接;四是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汇集全党智慧。重点研究解决党组织的处分权限、党纪处分的种类、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党纪处分的执行、特别减轻处分、比照制度的存废、党员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等问题。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修订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筑牢党内民主的基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障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条例》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修订《条例》应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按照党章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员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程序,增强广大党员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意识。二是细化保障党员权利措施。要注重制度创新,使保障机制建设与党的建设诸方面改革进程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决策制度、推进党务公开等。三是落实党员权利保障责任。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全面履行保障党员权利责任。纪检机关要按照党章的要求认真履职,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修订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巡视监督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修订的重点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将“四个着力”、“三个不固定”、“抓早抓小”、“分类处置”、专项巡视等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创新组织制度,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指导巡视工作开展,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

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制定违纪案件审查程序性法规,注重实现程序公正。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反对腐败,必须依纪依法,既要依据实体法,又要依据程序法,正确处理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严格规范违纪案件审查所涉及的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案件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涉案财物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等环节的程序,解决好当前有关案件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比较分散,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制度规定各管一摊,衔接不畅,不易掌握和操作等问题,保证案件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系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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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代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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