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丰清:以德“育”为基础 以法“治”为方略
由于法律调整的领域远不及道德调整的关系广泛,更需要我们在法律未能覆盖的领域及时地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和德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中一个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整体
法和德的历史融合。历史上,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历经了从原始的“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到夏商的“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再到后来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变迁,“德法并用”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方略最终取得了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历程中的“正统”地位。这一传统治国思想和模式在农耕社会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立足世界范围的新背景,扎根中国的特定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必须对传统法制文明进行科学的评析,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重构。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就必须正确理解、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和地位,关键在于摆正法“治”和德“育”的关系:以德“育”为基础,以法“治”为方略。
法和德侧重的领域不同。法所侧重的是国家和社会等“治国平天下”领域,强调的是在公共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党和政府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制的框架内,公权力应该明确权力清单,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里。与法的侧重点不一样,德更加侧重于个人的私人空间和领域。以德治国,实质是通过个体内心的自觉约束、规范,来涵育个人品德、培育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德。虽然法与德侧重的领域不同,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德“育”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但两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下的一个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适当拓宽把法“治”与德“育”相结合的具体领域和空间。可以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社会规范法律化(比如人民生活的噪声污染),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同时可以通过公正执法,曝光不道德行为等。由于法律调整的领域远不及道德调整的关系广泛,涉及道德的领域未必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合法行为并不一定合道德,这就更需要我们在法律未能覆盖的领域及时地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以道德为基础的法治,才拥有更深厚的文化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法和德倚重的方式不一。从依靠力量来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调的是“治”;道德是依靠人们的良知、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强调的是“育”。法是一种硬约束,是“他律”。法律治理需要一整套展开治理的制度框架及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做支撑。德是一种软约束,是“自律”。道德通过内在的力量就可以进行自我矫正,养成个人良好的品质和习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治,才拥有更深厚的文化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表现形式来看,社会主义法律多为成文法,表达方式主要是文字;而道德大多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或体验,表达方式灵活多样。部分大家公认的道德规范也可能会被书面化。由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和德需要二者并用。法律和道德各有其优劣短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二者互相取长补短以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我们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寻求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以发挥整个社会规范体系对社会的综合调节功能和作用。“德”是对“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特别要注意的是防止以“德”代“法”,和崇尚“法律万能”的错误倾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作者系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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