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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述裕、张祎娜:“共治”模式的三个转型

2014年11月03日09:12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原标题:“共治”模式的三个转型

  从依靠行政管理为主向依法管理为主

  治理的关键在于法治化。当前我国文化管理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践中往往以“泛意识形态化”的行政理念主导文化管理,表现为政策第一,认为“政策是刚性的、法律是弹性的,法律要服从于政策”。另外,“靠典型事件决策”的行政方式也普遍存在。这种方式显然不利于调动文化企业和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文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从依靠行政管理为主向依法管理为主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行政,是我国基本的治国理念,文化领域也不能例外。文化内容管理什么、禁止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文化发展繁荣的保证。

  针对目前我国文化立法工作明显滞后、文化执法效能不高、法律法规与党的规章不统一等等与文化发展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我们须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加快文化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文化法律保障体系。

  其一,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完备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文化法律和各种配套的文化法规。目前,我国基本的文化法只有三部,分别是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许多基本文化法律都属空白,立法任务还相当艰巨。当前,亟需抓紧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有演出法、出版法、电影法、新闻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除此以外,还需制定与之配套和衔接的各种单项文化法规。这类配套的法律规范,涉及的方面多、数量大,是文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完善文化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要确立文化执法的独立地位,增强文化执法机构的权威,进一步完善文化执法程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文化执法队伍。此外,还要建立文化执法责任制,用机制来约束和监督执法行为,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

  其三,行政法规与党的规章要协调统一。2013年11月27日,中央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宪法为上,党章为本。以宪法为遵循,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为党的规章与法律法规相统一指明了方向,是我国文化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步骤。

  推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需要我们把文化治理放到国家治理这一全局中去把握,做好顶层设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使文化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需要注重文化治理能力建设,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进行文化治理,提高管理者的执政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建设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14ZD04)

  (作者分别为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国家行政学院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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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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