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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法治也是生产力

刘剑文

2014年09月16日13: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法治也是生产力

  最后,法治不断消解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不利因素,推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系列问题累积起来,影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成败得失。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前述问题,由于规则的稳定性、普遍性和可预期性,能更好地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之中,在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降低可能给社会带来的短期阵痛。比如当下正在推进的“公车改革”、“反腐败”等改革,不单需要一时的“重拳”来治标,最终还要依靠法治方式来巩固和保障,成效方得彰显。这些社会问题一旦得到解决,无疑会极大地解放社会生产力。

  法治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路径

  法治推动生产力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止于推动司法改革这一个层面,还及于更广泛、更深刻的维度。具体来说:

  第一,坚持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在众多涉及人民基本权利和权力结构的领域,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成为最高和最主要的指导依据。这包括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得到普遍服从的法是良法。为达此目的,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得到更有效地保障。

  第二,推进多元治理模式。

  立法主导是从结构层面、静态维度界定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而健全的多元治理模式则从运行层面、动态维度去降低守法成本、减少制度的内耗“熵”值。法律运行不仅是执法部门的责任和职务,更是法治体系下不同的公民、群体、组织的共同使命。一方面,潜移默化的法治氛围为法治的普及清除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守法成本,提高法律的认同度。另一方面,制度的理性能有效规避个体认知的脆弱性和短时性,在整体社会环境中实现科学精神的彰显。

  第三,做好权力的制度性监督。

  国家权力较之个人劳动力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更大的作用,但决策机制和决策集团内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强大的国家权力之于生产力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正因为如此,才需要用法治的内在理性界定、确定权力运行的场域和规则,促其迸发出更加强大的生产力。

  (作者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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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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