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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明:研究国家治理要关注的五大维度

杨文明

2014年09月11日14:24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原标题:研究国家治理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国家治理的阶段性:既不能超前,也不应滞后

任何国家的治理,既是处在历史长河中,又有一个既定的阶段,都应当与既定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合、相适应。就像人生一样,是有阶段性的,既不能用成人的标准要求孩子,也不能停留在孩子的阶段看待成人。推进国家治理,既不能超前,也不应滞后,特别是要防止超前。

国家治理不能急于求成。任何一个国家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都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新生事物更是如此。无论是苏联还是中国,在超前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与落后的生产力、经济基础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在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与人民物质生活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矛盾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治理很难进行,很难稳定。特别是在全球化、网络化时代,西方的示范效应也给我们推进国家治理增加了很大压力。苏联和中国对建设和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阶段性问题都曾认识得不深,都犯了急于求成的毛病。国家治理的适当先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生产力的发展,但如果过于超前,就会失去对生产力的带动意义,甚至还会起破坏作用。

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出发。经过30多年改革发展,尽管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在宏观上、战略上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定位不动摇。同时,认真分析与30年前不同的、符合当前实际的具体阶段性特征,据以制定正确的发展策略和政策。还要纠正舆论宣传中的一些错误偏向,引导人们克服浮躁情绪、调整期望诉求,使之与现阶段国情特点,与国家和政府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相适应。

现阶段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加大向地方放权,因地制宜。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严重,发展差别明显,就像一辆列车一样,车头已全面实现小康,车尾还停留在很不发达的阶段。中央应当进一步放权给地方,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使其从当地实际出发来制定具体政策和进行改革探索。东部发达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和自治的条件更为成熟,应该在探索治理现代化方面走在前面,提供经验;而其他地区则应加快培育市场和社会力量,同时借助后发优势,学习和运用与自身发展阶段相比适度超前的治理经验,缩短发展和赶超过程。

 

国家治理的系统性:更注重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与过去传统的、简单的管理模式不同,国家治理更强调治理领域、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过程的全面性、综合性、协同性及系统性,更注重统筹推进、协调发展,需要用系统论的方法来推进。

国家治理是一项整体的、系统的工程。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的治理方略。治理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政府及部门,还包括企业、市场、社会和民众等多元主体,强调政府、私营单位和非营利组织等公私部门的合作,增强社会参与度和社会活力。治理方式不再仅仅依靠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和公权力起作用,而越来越多地依靠法律、市场等机制和手段综合配套,更加注重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文明和更具科技含量。治理过程不仅是自上而下的发号施令,还可能是自下而上发起的自治,以及上下左右网络式的互动、联动过程,更加包容、民主、开放和透明。

国家治理内在地包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单靠哪一个治理国家都不行。其中,治理体系是基础,治理体系搭建好了,治理能力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是保证,治理能力提高了,治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要高度重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配套,一方面要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破除制度障碍,完善制度体系,为国家治理提供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增强按制度办事的意识,提高运用制度治理国家的能力,这样才能使能力与制度相配套,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国家治理更应注重顶层设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同于过去分领域、分重点各自为政的局部改革,需要秉持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总体的改革发展战略,进行通盘考虑和统筹规划,需要对改革的目标、阶段、条件、困难和前景等保持清醒的认识和设计。对此,既要一如既往地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发挥首创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广泛开展治理探索和创新,然后再总结推广,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变迁;又应注重顶层设计,按照系统性要求统筹谋划改革与发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各种关系,认真考虑和合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使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互协调和促进,最大程度地凝聚推动改革和治理的正能量。

 

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旨在获得政治正当和社会认同

任何国家治理都要解决有效性和合法性两个基本问题。有效性旨在解决治理失效和治理失灵,合法性旨在获得政治正当和社会认同。有效性可以积累合法性,但不能完全构成合法性,关键还需要治理的法制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制度化,特别是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实现治理的法制化,这是国家治理合法性的直接来源。法律是社会主体的共同意志和我们党的正确主张的集中体现。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包括党在内的国家治理一切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治理的程序化。程序正义是确保治理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代国家完善的法治与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割的,任何良好的法律包括制度都要通过一套正当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运作,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在国家治理种种具体的治理活动中,首先要建章立制,将治理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要注重程序的合理、公正和公开,用有效的程序确保制度的落实。有了制度和程序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加大对不按程序办事行为的监督和纠正。从结果来看,按程序办事可能不是最便捷和最高效的,但它却能保证结果的相对公正和治理效果的相对优化。

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国家治理合法性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就是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治理国家需要依靠的力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最终来源。要相信人民,发动人民参与治理,提高人民自我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和落实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确保国家治理的决策和行为顺应民意,符合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并处于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之下;保护和激励广大人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人民真正成为治理的主体,真正做到当家作主;建立健全让人民评价治理结果和效果的制度机制,实现治理效果由人民评判、治理结果让人民满意。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纪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 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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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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