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改革热点面对面》③: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

——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014年08月25日08: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改革热点面对面》③)

三 放活经营权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农村改革,将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实现“一权变两权”,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新一轮改革,又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实现“两权变三权”,并赋予经营权以抵押担保权能。

这个突破意味着什么?有人认为,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后,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使农民有了更多“以地生财”的机会。也有人担心,会不会以抵押担保为名,行土地买卖之实,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容易造成“圈地运动”。那么,到底应该怎样理解这项改革?

首先,赋予承包地抵押担保权是现实之需。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抵押担保权。因为一旦抵押担保,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就会变成事实上的土地买卖。可现实中,农民发展现代农业需要资金,商业贷款必需的有效抵押物农民拿不出来,造成了贷款难。改革后,农民就能以经营权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其次,抵押担保不会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经营权分离后,抵押担保的是经营权,而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许抵押。也就是说,即便到期还不上贷款,农民失去的也不过是几年的经营收益,并不会威胁其承包权。

再次,抵押担保权将会逐步实现。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三权分置”探索已在许多地方展开,如重庆、湖北、浙江、四川等地通过出台文件,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这次改革中,有关部门将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抓紧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让这一举措落地开花。

链接

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扩大,截至2013年年底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为26%。土地流转后,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存在事实分离。从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关系不变。

二是转让。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三是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

四是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自愿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五是托管。承包方将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履行可协议确定。

最后,工商企业下乡不能变相圈地。工商企业到农村去租赁土地,原有法律就是允许的,同时也有“三不”的限制,即不能改变所有权、不能改变农地用途、不能损害农民权益。这次改革也明确作出严格规定:一是只有一家一户很难干或干不了的,如农业社会化服务,才能引进工商资本;二是企业可以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和旅游业。

四 宅基地可否自由买卖

前些年,北京宋庄画家村一件房屋买卖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02年,李某用4.5万元,从宋庄村民马某手中购得8间房。2006年,因当地房价上涨,马某又要求收回房子。最终,法院判定房产买卖无效,李某败诉失房。

这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件,反映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特有性质。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其他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占有。有人称之为“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筑”。可见,城里人买农村这种性质的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宅基地以前不能自由买卖,这次改革之后同样不能。在这次改革中,主要是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也就是说,能够进行抵押担保的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面的住房,它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说“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完全是一种误解误读。不过也要看到,由于住房盖在不能自由流转的宅基地上,所以农民住房财产权行使受到很大制约。这次改革,正是为了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使这个“死资产”变成“活资本”。

问与答

问: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下特有的一种土地形式,指农村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己居住的住宅(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一般来说,宅基地有如下特征:第一,使用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第三,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第四,宅基地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改革的前提是推进确权工作。201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开展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为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权保障奠定基础,给农民一个“定心丸”。同时为确保宅基地“应保尽保”,国土资源部已明确要求,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地区,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的办法,保证宅基地使用得到切实保障。

改革的关键是完善管理制度。在农村,一户多宅、一宅超限和宅基地闲置现象大量存在。据统计,中部某省份约15%的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乡接合部这一比例更高达40%以上。针对上述问题,国土资源部正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的规模确定、标准控制等,杜绝多占宅基地现象。同时,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改革的目的是增加农民收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而是要进一步扩大权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宅基地更完整的用益物权和住房财产权,使农民增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深阅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4年1月20日。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万鹏、谢磊)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