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赋予与社会政策重构:解决“民工荒”的根本出路
(一)构建农民工就业权益的保障机制,实现农民工经济权利的回归
在民工潮阶段,政府主要关注资本和效率问题,农民工权益长期受忽视;在如今民工荒时期,政府应该转变观念,加强关注公平和服务问题,运用有效的政策手段,促进各种就业的形成,使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民工经济权利的回归。
第一,规范就业管理,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平等就业的环境。一是建立企业招用农民工向劳动就业部门备案制度,建立农民工档案,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逐步解决农民工在市场体制外就业和流动的问题。二是要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三是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加强对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监管和执法检查。五是要针对大量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现象,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把农民工的宏观预测、规划调控、引导服务等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劳动力资源市场体系,保证劳动力之间的公平竞争,从根本上解决使用大量廉价临时工、劳务工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工商、税务、劳动、经贸、工会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定期检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二是建立健全欠薪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凡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依法查处。三是探索企业诚信网络建设,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全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并将评价结果和惩戒情况随时向全社会暴光,将企业的行为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四是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扩展到私营、民营等企业,以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支付。
(二)以强组织建设为载体,实现农民工政治权利的回归
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是政治自由的前提。”[9]积极心理学认为,积极的组织系统能够对人积极力量的形成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在阶层和利益分化都日益明显的当代中国,要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组织化,就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代表组织,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表达和博弈的整体能力,从而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集体话语权,真正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尊严。
首先,要创新工会组建模式,允许和支持建立农民工协会等组织。要注意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建立农民工自己的工会组织,改变农民工“弱劳工强资本”的状况,提高他们的利益表达能力和社会行动能力,从而有效地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让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
同时,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可以在城市中按照街道设立社区农民工工会,该工会主要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大大提高。此外,还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使农民工在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方面形成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和规范有序的劳资博弈模式,通过对话、谈判、合作的方式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利,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和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其次,农民工流入地的工、青、妇等组织的工作职责要明确向农民工群体覆盖。地方决策者可构建农民工和谐小区,设立专职农民工权益工作者为其服务,把其纳入到规范化的社会管理机制中去,使其真正形成市民阶层。党组织应加大在用人单位尤其是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建设基层组织的力度,积极将农民工中的先进分子纳入组织, 使其成为政治上成熟的公民,并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工社会权利的回归
在失业保险方面,依法为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统一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取消农民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为农民工“量身定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并制定相应的有差别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
在工伤保险方面,要加强宣传,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由于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政策存在认知误区,要积极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运行、技术支持、监管与评估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创新宣传形式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及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知。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当前,要重点推进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工伤风险和职业危害较大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完善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一方面,要应该按照“低费率、保大病”原则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的大病医疗保险。另一方面,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使其在生存条件得到保障的同时又有剩余的钱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可以尝试在全国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医疗保障网络,给参保的农民工设立个人账户,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全国各地可以通用。
(四)建立城乡一体化教育体系,实现农民工受教育权利的回归
第一,灵活开展技能培训教育,努力构建“个性”突出的培训格局。一是合理设置专业。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定期摸底调查制度,根据农民工的就业培训意向和市场用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及时确定培训方向,合理设置和调整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专业的针对性。二是在完善培训内容和模式的基础上,可尝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新生代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 工种) ,必须从取得相应培训资格证书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招用。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招收技术性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 工种) 的新生代农民工必须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第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一是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进行动态管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流动人口入学工作。二是盘活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将进城务工子女接受初中义务教育分流一部分到农村寄宿制学校,缓解中心城区压力。三是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经费的政策。经费问题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能不能得到保障的关键。首先应该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有序的财政支持体系。有学者提出建立国家、省、市三结合的民工子女经费保障机制。其次,我们可以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发行教育券的经验。教育券可以克服户籍的限制,这可以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提供很大的便利。最后,建立专门用于补偿随迁子女的专项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条规定主要对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进行一定的补偿。按照这一法律精神,可以建立针对随迁子女的专项补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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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熊易寒.教育吸纳对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作用甚微[OB/EL].http://news.sina.com.cn/pl/2010-06-29/113220571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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