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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立家:社会信任与道德诚信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竹立家

2014年05月12日13:52   来源:《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

核心价值与规范权力运行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信任环境的建立,是以“公共权力”为中介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制度上的落实程度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是好的价值在制度上的落实程度。因此,要创造一个公平正义和社会信任的制度环境,让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道德理念真正落到实处,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有着重要意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接受并信仰某一价值,特别是道德和政治价值,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是对制度环境的体验,是对政府活动和行为的感知。因此,在政治和道德价值确定的前提下,如何把国家倡导的正确的道德和政治价值变成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和公民的自觉的行为习惯,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新的发展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真正从制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制度安排。除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与诚信记录”,使不诚信的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上难以立足外,在目前的发展阶段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管好公共权力”,让公共权力真正具有“公共性”,让人民真正参与政治过程和社会过程,建立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主持者,成为社会信任和诚信的楷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我们必须进行三方面的改革。

首先,要加快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化改革,让人民群众切实通过民主参与的形式参加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来。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形式。已有的共识是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反映出来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能够准确地反映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和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能够有效地拉近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强化社会信任和人的道德诚信环境,增强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执行力。同时由于人民群众参与了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公共政策就能比较公正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能比较客观地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而在实践中就有较强的生命力。

目前,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是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公共政策、或是假借民主的形式制定公共政策,所谓民主参与只是走样子,造声势,根本没有与人民代表协商、沟通的意愿。特别是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上,这样做只能是使相关的利益群体更不满意,增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信任环境,毒化个体的道德诚信。如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搞政策“听证会”时,基本上不听人民代表的呼声,没有体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结果是不但没有取得人民群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和支持,反而是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造成了不良的政治道德影响。

公共政策是弘扬社会主义价值、体现公平正义、教育人民、提高政府威信的最有效载体,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能有效地向全社会传达我们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也能最有效地创造社会信任环境,促进个体道德诚信的形成。

其次,通过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把党的优秀人才和具有公共精神的人选进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是把体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信任环境的必然要求。每一个公务员就是一个标杆,他的公务行为对社会成员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对社会大众的道德诚信有重要影响。用好的制度选人、选好人,是保证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繁荣昌盛的根本保证。历史的经验证明,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人才队伍,通过自己的政务活动,将能有效地向全社会传递执政党的政策思想、社会目标和价值追求,能对整个社会的社会信任建设和道德风气产生重要影响。

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进行深入的和建设性的思考,就必须关注国家公务人员选拔任用问题,关注对公务员队伍自身的管理问题。我们知道,公务人员的腐败问题,是目前我国干部队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老百姓很不满意。一些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不是从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出发,按照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去正确地运用权力,而是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利益,贪污腐败、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公权私用,使社会主义的公共权力运用遭到了严重扭曲。公共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公共权力到了一些人手里,却变成了产生社会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严重地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降低了社会信任度。因此,我们要构建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的社会环境,要使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社会中真正得到落实,就必须在公务员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运用民主的办法选人用人,使公共权力掌握在公正廉洁的人手中,掌握在人民信任的人手中。

同时,要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就必须关注司法和执法公正问题。我们知道,法律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的和基本的武器。司法公正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司法和执法不公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伤害,是社会公众对社会和政府不满的一个重要诱因。坚决打击司法和执法腐败,是我们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目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要使人民群众接受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要使党和政府获得人民群众的高度信任,就要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司法腐败。我们知道,司法机构本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力权力机构,由于法官的腐败,使社会正义得不到维护,人民利益和政府威信受损。一些执法机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知法犯法,也加深了社会矛盾和引发了社会问题,消解了社会信任,淡化了道德诚信对人的道德行为的引领作用。因此,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使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深入人心,建立社会信任环境,遏制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就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加强政府公开透明制度建设,构筑一个政府活动与人民民主参与的监督平台,使政府的公共权力运作处于阳光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能够公平的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正义,强化社会信任的制度环境。在当代文明条件下,在政治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说到底是“公共治理”,是人民群众对公共生活的全面参与管理,参与管理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而要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管理,政府活动公开透明是一个根本条件。

政府活动公开透明,一般是指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工作人员的重大任免、政府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政府采购、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等的公开透明,目的是保证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保证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保证公民对政府的正常监督。历史的经验证明,政府活动公开透明是预防政府腐败、公共权力滥用,防止政府浪费,减少政府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效的制度措施。这样做的结果是规范和约束了公共权力的运行,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人民的主人翁责任感,为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转型就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而政府活动摊在阳光下是完成这种转变的前提。只有这样,一些侵犯和危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才不会发生,一些不符合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的公共政策才不会出台,预算内资金才不会被一些人或部门挤占挪用,豪华办公楼才不会盖起来,“三公消费”才不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大量被浪费的公共资源才能被有效利用,也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信任和个体道德诚信实现,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信任体系和人的道德诚信的重要制度保证。要建立一个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的社会,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就必须使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落到实处,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制度层面上。用制度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和政府行为向人民群众传达我们党和政府亲民爱民、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价值,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信任和道德诚信氛围,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全、秩序、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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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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