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采访了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请他就《通知》进行解读。
问:《通知》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发挥文化经济政策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含金量,更好地扶持和引导文化改革发展,推动全面完成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文化经济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党和政府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经济政策,为推动文化繁荣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以后多次予以调整和充实,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社保、贸易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了文化经济政策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大以后,适应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推进,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改革配套政策,2008年执行到期后予以修订和延续。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这些政策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推动了文化改革发展。当前,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要抓手,就是出台并落实这一《通知》,为文化改革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促进繁荣发展。
问:《通知》出台有哪些具体考虑?
答:修订出台该文件主要依据和考虑:一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强调,“对已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修订或延续”。二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需要拥有和运用必要的经济手段,加强对文化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扶持,加强对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发展的调控。三是按照中央部署推动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文化单位强烈呼吁延续改革优惠政策,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体现“早改革、早受益、多受益”的政策导向。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起草的过程?
答: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启动《通知》起草工作,中宣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起草组,广泛听取意见,完成《通知》起草工作,并以国办文件形式印发。
文件修订起草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重要精神,积极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需求,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着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坚持把握“文化例外”特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更好地与其他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