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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2014年4月)

2014年04月03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第四部分

  经贸领域合作

  中国视欧盟为最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之一,希望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动中欧经贸关系长期稳定深入发展。

  继续利用好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中欧经贸混委会等机制,发挥其协调政策、促进合作、解决双方关切的平台作用。

  积极推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并争取尽早达成一致,促进双向投资增长。尽早启动中欧自由贸易区联合可行性研究。

  加强中欧在竞争政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充实对话机制内容,落实相关合作文件,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竞争环境。

  积极探讨中欧在发展合作领域互利合作的新模式。加强协调,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欧盟应致力于通过对话与磋商解决中欧经贸摩擦,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为双方创造良好贸易氛围。加强中欧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利用现有各磋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双边贸易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将继续要求欧方放宽对华高技术产品与技术出口限制,促进和便利高技术产品与技术对华出口,释放双方高技术贸易的巨大潜力。加强中欧电子商务领域合作。

  以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机制为指导,修订并完善《中欧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和《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加强中欧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打击商业瞒骗和贸易便利化等领域的双边合作以及在多边框架下的协调。

  第五部分

  城镇化领域合作

  推动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深入发展,落实《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

  继续举办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论坛,就创新、绿色、智能和人文等城市发展趋势开展交流。

  加强中欧在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城镇化空间布局、城镇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模式、城市能源供应与需求管理、城市交通、公共交通和智能交通、城市绿色建筑、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景观塑造、城市治理、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发展交流研讨和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

  鼓励双方政府和企业等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扩大交流层面。

  第六部分

  财政金融领域合作

  强化中欧财金对话机制和中欧央行工作组对话机制,扩大中欧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开展中欧政府采购对话,并就国际经济金融热点问题保持密切沟通,拓展中欧在财政、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

  中方欢迎欧盟国家金融机构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来华开展业务。中方鼓励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进入欧盟证券市场,同时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证券市场融资。希望欧盟国家积极对中国金融业开放市场,对中国金融机构在欧盟申请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予以支持。

  继续加强中欧保险业间的合作,以中欧保险会谈为平台,就保险业务和监管法规等开展交流,共同促进中欧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一贯支持欧盟国家和欧元区保持金融市场稳定,支持欧盟机构和欧洲央行采取金融稳定措施并应对欧债问题,愿通过多种方式对欧洲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必要支持。

  中国高度重视欧洲投资银行在推动欧洲一体化、欧洲经济复苏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愿进一步加强与欧洲投资银行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中欧相互投资和金融领域的双向互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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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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