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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照亮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

江西省南城县纪委 万常鸣

2014年03月21日16:1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打开网络媒体,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违纪违法事件频频曝光:浙江温州市纪委一室副主任程文杰等5名纪检干部和1名检察院干部在办案期间,用闷水逼供方式,将被“双规”的某官员折磨致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们周围也有些纪委干部,倚仗自己手中握有惩治腐败的“尚方宝剑”做出一些让人咂舌的事情。按理说,纪检监察机关是一个充满正气、充满正义,严肃、方正的部门,怎么会出现如此“灯下黑”现象呢?习总书记说过:“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反腐铁匠”,自身的铁锤都如此软,怎能打出社会一片清平?“反腐斗士”队伍如何加强对自身人员的监督,如何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待破之题。

笔者以为,“灯下黑”问题,首先是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自身素质、自我认识问题;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权利过大滋生的“毒果”。现行的社会制度体系,存在着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党务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软肋。

自从习总书记上任后,作为“佩剑斗士”的纪检监察人员,高举反腐利剑向全国腐败贪官开刀,“打老虎”、“拍苍蝇”、“打蚊子”,令贪官污吏胆战心寒。纪检监察部门的社会地位,在公众特别是在官员心中,望之为寒。有些纪委干部的权位欲望也如气球高速膨胀,觉得自己老子天下第一,没人敢管,于是日渐盛气凌人、目中无我,以致干出诸多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不妨来探究一番当前社会主义体制下的纪委的权利到底有多大?

首先,纪委享有绝对的“人事权”。很多地方规定,党委在讨论干部的任用尤其是提拔问题时,纪检部门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只要纪委书记说某人不行,或者说还有些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那么,这个人就只能暂停提拔,待以后再议了。至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何时可以查清,这些都决定于纪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纪委必须在多久内查清。

其二,纪委有对处理罚没款的“财权”。通常而言,反腐败工作先由纪委介入,对腐败分子的立案和“双规”,就是启动反腐的开始。只有纪委查清了案子,其他部门才能介入。而在查清的过程中,纪委通常对腐败分子采取的扣押财产、对行贿人收缴的保证金,往往通过财政转一下手,还是大多数返还给纪委作为经费。换句话说,腐败越多,纪委的财务状况越好。而扣押腐败分子多少财产,也完全是纪委一句话的事情。

第三、纪委有“无限侦查权”。纪委在反腐败调查时,可以采取“双规”等措施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限制没有任何法定时限,这是公安和检察最羡慕的地方之一。而在调查的过程中,纪检部门可以说“一路绿灯”,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有权调查,包括人们平常看起来非常强势的公安和检察,在纪委面前也只能算是“小兄弟”、弱势群体。纪委在查案过程中,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随时传讯任何人。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纪委的调查权有任何约束。也正是这种侦查权的无限性和不受任何法定监督的特性,使得纪委的一些官员自我感觉良好,少数人甚至有“天下之大舍我其谁”的感觉。

第四、纪检还有“准司法权”。虽然纪委只是一个调查者和党内处理的决策者,但实际上,它的触角深入到了司法领域。对于腐败分子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纪委如果决定不移交给检察院,那么哪怕腐败再严重,司法机关也无从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调查对象的最终处理,纪委可以内部和法院、检察院打招呼,要求大致判到什么程度,法院不能不听;甚至,在法院的不少反腐败案卷材料中,会有纪委赫然盖章的公函,称某某被告人“配合调查”、“有功”云云,要求不起诉或者轻判,这些公函,胜过律师的万句辩论,甚至有一言九鼎之效。

由上可见,纪委的权力的确很大。有句格言:“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如今上演的诸多纪检监察系统“灯下黑”现象,正好印证纪检权利大这一特点,导致纪检监察干部“老子天下谁都不怕”这一狂暴思想。如果不尽快矫正纪检机制,不尽快对纪委的权力作出监督,纪检工作将会面临严重的危机,也可能成为新的腐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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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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