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张 斌
四、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具体任务
1.主要税种的改革
《决定》对主要税种改革的要求是: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推进,目前已有17%、13%、11%和6%四档税率,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优势,同时会造成征管的复杂化,因此,《决定》明确提出了适当简化税率的要求。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主要途径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为此,《决定》再次重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同时要求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针对目前社会各界围绕房地产税存在诸多争论的情况,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
在促进结构调整方面,《决定》强调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同时要求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决定》第十四部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还明确提出了“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
2.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决定》明确要求“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要求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决定》同时也要求“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和“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3.完善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要求。
五、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更多地强调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和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其主要内容是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但是,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视以下三大制约因素:
第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制约。对所得和遗产课征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尤其是资本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的流动越来越便利的背景下,国际税收竞争会促使资本和高素质人力资源流向低税负国家。税基的跨国流动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是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必须重视的外部制约因素。
第二,纳税人意识与政府管理方式的约束。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尤其是自然人纳税人直接向政府交纳房产税和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等改革措施势必会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意识,这会提高社会公众参与财政收支决策的积极性,而这需要政府管理模式和财政收支决策方式的转变。如果处理的好,纳税人意识增强与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是相互促进,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反之,则可能会对政府管理方式产生很大的压力。
第三,税收征管能力的约束。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对单位纳税人征税为主建立起来的,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能力较弱。如《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收保全等规定,税务机关也未建立起以自然人纳税人收入和财产信息为主的数据库系统,税务机关与银行、公安、民政等其他机构和单位之间的信息还不能实现共享。因此,征管能力约束是推进下一步推进直接税改革面临的主要技术困难。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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