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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取向

2014年02月19日08:21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取向

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性措施

要真正完成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任务,特别需要采取如下关键性措施:

第一,通过制度整合,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要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必须确立各项制度整合与优化的合理路径。其一,在社会救助制度方面,应当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对城乡居民申请救助给予平等赋权,彻底清除现行政策中城乡分割的痕迹;同时,在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它不仅应当同时适用于城乡居民,而且还需要重新设定收入与财产标准,矫正这一制度现实中的巨大缺陷。再择时制定有关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急难救助等法规,同时适用于城乡居民。有了统一的法制规范,社会救助制度便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它虽然不可避免地会因地区发展失衡与城乡发展失衡而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制度的一体化必然直接有效地促进权益的平等化。

其二,在医疗保险方面,需要尽快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以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替代分设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再在此基础上,实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最终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统一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均采取政府补贴与参保人个人缴费的筹资机制,并必定要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它们的整合并无制度之间的内在冲突,主要的阻碍因素仍然是管理体制的部门分割,因此,整合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调整部门职能并实现集中管理。杭州、成都、东莞等许多地区已经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事实及其取得的良好效果,表明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应当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其三,在养老保险方面,需要分类分层推进。目前的城镇(无业)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制度整合走向一体化,它们的有利因素在于筹资机制与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一致性,不利因素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市民与农民确实存在着职业差异与生活风险差异,农民因拥有土地更多了一层保障,城乡之间的生活成本也往往差距甚大,这些都是必须要充分考虑的因素。而值得高度关注的其实是农民工与失地农民,不宜为其单独建立一种制度,但必须打通让他们融入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

其四,在社会福利方面,要尽快打破老年福利事业的城乡分割格局,最急切的是要打破城镇公办养老福利院与农村敬老院因城乡户籍制度而分割的现状,制定统一的老年福利事业法规,统筹老年福利事业的公共资源与服务设施,真正实现社会化发展。在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及妇女福利事业发展中,同样需要彻底打破城乡户籍政策的藩篱,根据地区需要统筹规划布局,以满足当地城乡居民的需要为发展目标。

其五,在其他社会保障方面,同样需要进行制度整合与调整。例如,住房保障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项目之一,虽然客观上要以城镇为重点,却不应当成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专利,必须同时惠及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制定《住房保障法》,确立城乡居民平等的起码居住权,并通过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中的低收入群体需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布局,使之成为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安排。

第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实现社会保障集中管理并切实推行问责制。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目标与方向明确之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合理与否便成了决定性因素。符合制度规律的管理体制应当是尽可能地将所有社会保障事务集中到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即使做不到高度统一,也要将同一类别社会保障项目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在权责集中的条件下做好统筹规划与顶层设计,并可以推行问责制。针对我国目前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的现状,在建立大社会保障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应当将社会保险事务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将社会救助事务与社会福利事务由民政部统一管理。为此,需要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同时充实上述两个主管部门的机构,让其切实承担起分工管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责。一方面,应当将卫生部门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能划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确保该部门统筹规划并切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救助职能划归民政部,让民政部切实承担起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的职责;同时,让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回归人民团体或社会组织,将其分割的有关福利事业管理职能划归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取消包括国务院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际协调机制中的福利管理职能,让民政部门切实承担起管理全国社会福利事务并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职责。之所以需要进行以上机构职能调整,是因为多龙治水的格局导致了城乡分割与政出多门,也导致了公共资源的分散使用,因为这些机构运用的都是财政资源。如果进行了这样的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则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必定能够顺利推进。

第三,调整财政资源配置方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一是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社会保障财政资源,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平等地分享到国家财政补贴,包括养老、医疗、救助、福利、教育补贴等。二是同一保障项目的财政资金只由一部门负责分配,以此避免多部门分散使用造成的城乡分割、群体分割及可能出现的重复支付或者遗漏支付现象。如政府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补贴,就不能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分配,它带来的只能是重复参保、重复补贴,如果一个部门负责使用,则很容易杜绝上述现象。三是同一保障项目的财政资金只采用同一预算科目,取消按照城乡分割设置预算科目的惯例,以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在城乡之间统筹使用财政资源。如现行城乡有别的孤寡老人福利,如果财政资金不再按照城乡需要分割,则城镇福利院与农村敬老院建设便可以统筹规划、统一配置资源,这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亦会促使老年人福利事业走向公平。四是改变财政资金只随机构拨款的做法,推行“费随事转、费随人走”,如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等拨款,不能只拨给公办福利机构,而是随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所享受的相关服务与福利,分配给所有提供服务的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打破城乡界限,更可以调动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共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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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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