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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杰中:住房公积金发展的瓶颈问题

2014年02月19日08:19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住房公积金发展的瓶颈问题

通过改革解决制约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不仅是对过去住房公积金制度贡献的肯定,更是为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

深刻把握住房公积金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其在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中的作用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财政与个人共同“出资”组成,这就决定了其最大的特点——互助性。正是这种互助性,国家才给予了特殊的利率优惠。应当说这是一笔不小的优惠,贷款时间较长的借款人感受更明显。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尊重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住房公积金如何定位至关重要。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大致有两种倾向性意见,一是认为应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二是认为应着重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中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虽各有侧重,无论是强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享有公平的权利,还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重点支持、扶助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需求,限制高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均存在明显不足,即没有抓住住房公积金定位的要害。

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在于要紧紧抓住《条例》所提出的自住住房的概念,并进行正确描述。但是,由于自住住房本身就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可谓一人一解、千人千解,法律不可能应和所有人的想法,只能采取一种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并能实现普适性与公允性的价值标准。自住住房概念的适用只有建立在人的基本住房消费需要基础上才具有普适性与公允性。不仅如此,明确并引入建立在基本住房消费需要基础上的自住住房概念,还有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也将使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依据更加充分。

以激发、保持资金的活力为目标,建立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为活跃的资本要素之一,资金的活力主要体现在其孳息、“增殖”能力大小上。在相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凡是活力强的资金的孳息、“增殖”能力一定是超出社会平均投资报酬率的——至少超过CPI的增长速度。据报道,2011年江苏某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为1.6%、2012年山东某市为2.36%,两者均名列当年该省第一,而同期CPI分别为5.4%、2.6%,两相比较,即可看出住房公积金年年贬值。如果将CPI环比增速的影响考虑在内,贬值将更严重。住房公积金的孳息、“增殖”能力堪忧。

激发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活力,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必须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急需调整、完善。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运作的体制机制。姑且不论管委会的作用,作为一个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从事归集执法活动又进行资金经营活动,这种“四不像”的状况就应当打破。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职能与资金经营职能分开,使各负其责、规范运行,是十分迫切的任务。其次,住房公积金资金经营模式亟待优化。无论从激发并保持资金固有的活力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是从资金保值增值出发,实行企业化经营是大势所趋。目前最具现实意义的改革路径是在剥离执法职能后,成立住房公积金储蓄银行,使其以保障基本住房消费资金需要为目标,开展储蓄及投融资活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金融属性,最大可能地壮大资金规模,并通过多元的经营渠道、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满足基本住房消费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际上,由于资金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金融企业行为特征,经过实践,部分中心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具备金融企业的经营能力,转制金融企业乃顺理成章之事,欠缺的只是一个银行牌照。同时,放眼国内外,正常情况下,资金“增殖”能力强、发展稳定的行业企业仍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企业。因此,成立储蓄银行既是住房公积金破解难题、消除障碍的形势所迫,也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利选择。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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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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