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幼墨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地迅速掀起清查会所之风。根据公开通报的情况来看,会所中的歪风被紧急刹住了,尤其是各公园、风景区、历史建筑内的会所,该关停的关停了、该收回经营权的收回了经营权、该调整功能的重新调整了功能。但是,此轮会所整治中,很少有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的做法和通报。
清查会所,主要是对腐败奢靡之风的严肃惩治,也有对会所侵占公共资源的叫停之意。古建筑甚至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存的历史文化和代表性的历史意义,一旦被破坏,将无法复原。这个浅显的道理并不难懂,可就是有人明知故犯,破坏历史遗存和文化记忆,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
《文物保护法》对上述违法行为有详尽的罚则。既然有法可依,就需违法必究;既然是纠正奢靡之风、惩治腐败,就不能忽视文物保护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否则,法的尊严将会被践踏,法的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的本质将荡然无存。古建内建会所究竟是谁批准的,有没有人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关部门可藉此一查到底,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以儆效尤。
此外,对于一些并不由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文保单位,应借会所整治而理清来龙去脉,不能让某些文保单位的产权和管理成为一本糊涂账,更不能等到“破败不堪、文化尽失”时才想到归位、保护。该腾退的应尽快腾退,该交还的应予以交还,早日让文物古建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子孙后世留下完整的文化遗存。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