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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应建立司法人员职业化制度

2014年01月27日13: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王锡锌:应建立司法人员职业化制度

“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个决不允许”,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这个热点话题的最新注脚。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

职业化底线:“四个决不允许”

记者:在您看来,政法工作怎样才能做到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决不允许”?

王锡锌:有两方面:一是法院内部监督。法院应该建立案件质量控制制度,针对每一起当事人的投诉,法院有独立的委员会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纠正、惩处措施。二是外部监督,最有效的查处机制是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和检务公开”。只有让当事人、公众媒体进行外在监督,才能够制约“内部行政化”的影响。

记者:您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管理有什么建议?

王锡锌: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引入正向的激励机制。在制度上赋予法官、检察官更加独立的司法职权,提升他们的职业成就感。同时,建立对人员任职的制度保障,不会让行政领导对他们直接形成免职的压力,以致干扰司法公正。

在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管”里,人是第一位的。但是人怎么统管?现有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如果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都由省级统管,那么市县一级人大还要不要产生法院?如果完全绕开,这和现行宪法是有矛盾的。

我认为有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法官任命后,人事管理归到省级,如果没有明显渎职问题、特殊理由,不能由市县级人大随意免除法官职务。既做到任命权的落实,又没有违宪。

这种做法在欧美诸多国家都被采用。比如美国的州议会有很多权力,但州法院法官一旦任职后,在任期内不能随意被免职。

职业化管理还应建立起独立的法官、检察官职称评定、晋升体系。法院、检察院也可以比照高校管理,让专业化人员有与之相称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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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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