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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华: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

2014年01月08日16:03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作者简介]李正华,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100009。

[摘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独创性成果。毛泽东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创建人和重要实践者,他对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开创性贡献和在探索实践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值得充分肯定。

新中国的政治制度由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最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组成,被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正式确定。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是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从中外历史经验的比较以及中国人民的革命实践和民主体验中作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重大选择,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独创性成果。毛泽东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创建人和重要实践者。

一、创造性地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的国体,它反映了我国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居于我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制度”[1],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巩固自己的统治,管理国家和社会,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解决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革命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一种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不赞同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据此,列宁在苏联建立了苏维埃(即代表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权形式。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效法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所谓的议会制、三权分立,但是事实证明,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俄为师,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新中国成立前后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此过程中,毛泽东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集中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问题。他明确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2]毛泽东把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组织原则运用到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中,在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同时,也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领导原则。他强调指出:建立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2](p677)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讨论新中国采用什么样的政体时,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3]毛泽东不仅强调了政权组织应实行民主集中制,而且论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4]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新中国政权的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建立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中国社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决定了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因此,中国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立政权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存在着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建立的国家政权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国家制度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毛泽东是从创办农民协会、建立苏维埃共和国和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一系列实践中,逐渐对将要建立什么样的新中国国体、政体形成了较清楚的认识。他指出,中国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3](p135)他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2](p67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而近似于苏维埃制度,不过,“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3](p265)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是参加人民代表会议的。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毛泽东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思想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各民族代表的普遍赞同,写进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5]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1954年以后,毛泽东积极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并在实践中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如,他主张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6]他提议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在毛泽东的重视和推动下,人民代表大会较好地行使了国家权力。1954~1965年召开了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普选,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个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从1955年起,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代表每年组织两次视察,还开展了代表检查工作的活动。

实践证明,新中国确立的国体、政体,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工作,是极富创造性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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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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