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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荃:遵循客观规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10日14:28   

【提要】马克思第一次提出,在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后,实行按劳分配的原理。按劳分配规律是以这一原理为理论依据的,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适用于所有生产力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属于规律的普遍性。这一规律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是《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属于规律的特殊性。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战略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遵循按劳分配规律及其在我国条件下的实现形式,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扣除价格居民人均纯收因素計算,1979年至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入分别年递增7.9 %和6.8%(其中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分别年递增6.2%和9.0%,之后分别年递增8.2%和6.0%),而改革开放的1953年至1978年分别年递增1.4%和2.3%。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有较大改善。本世纪初全国居民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2020年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差距扩大,贫富分化加剧。国际上通用测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急刷上升,并高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1992年以来,全国城乡居民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差距不断扩大,财富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

针对上述状况,作者提出攺革收入分配的战略性建议。

一、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必须确立《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才能确保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指导思想

二.深化收入分配攺革的重点是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一)在初次分配中,采取并行和交叉的多种惜施,调节国家、国有和集体企业、私营和外资企业主、劳动者四者所得的合理比例关系。(二)再分配的关键在于,遵循比例协调发展规律及其综合平衡机制,强化政府在宏观上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三、在公有制企业和农业中,花大力气落实按劳分配规律及其相应的机制,做到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赖就是不一样,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创造性积极性

四、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及其市场机制和按比例协调发展规律及其综合平衡机制相互促进、制约的作用,保障民生,严格控制金民消费价格特别是食品价格在1-2%之内,并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农村扶贫任务艰巨,既要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又要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各行各业大力支援,攻克几千年留下来的历史难题

六、惩治、取缔非法收入的四类人。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以改制为名,盗挖国有和集体资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走私、贩毒。

作者赵华荃,原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统计局高级统针师、原西安统计学院兼职教授。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战略措施。

第一节 关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理

马克思提出,在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后,实行按劳分配的原理,这是对人类历史上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分配制度的深刻革命。

那么,按劳分配原理的理论依据是为什么?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或劳动者共同所有,从而劳动产品归公共所有,并按照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这就是说,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什么样的包括个人消费品在内的产品分配方式。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提供了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先决条件。

然而,只有这一条还不能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生产决定分配,就是说生产水平的高低和生产商品的多少决定可以用来分配给生产者劳动报酬的多少。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远远达不到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的程度,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只是自己的劳动,因此只能以劳动作为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尺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作者注:即等价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按劳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

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

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劳动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就是说靠劳动取得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二是由于旧社会保留下来的社会分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并未消除,人们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还由于错综复杂的历史、社会和自然等原因,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从而同等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是并不相同的。马克思说:“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經过長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經济结构以及由經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

形己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己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也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長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第二节 按劳分配规律及其在我国现阶段的实现形式

按照上述马克思提出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理,按劳分配规律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之间本质的、内在的联系所揭示的劳动报酬分配的发展趋势和必然性是,一、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多少和质量高低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二、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报酬同时增长,前者高于后者。这是劳动者通过创造剩余产品,对企业和国家的贡献,体现劳动者和公有资本之间,即个人、集体、国家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按劳分配规律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它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属于规律的普遍性。然而,我国不是从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从生产力低下的半封建半殖民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开放前生产关系超前发展,实行与单一的公有制形式相应的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生产力水平低, 这一制度实际上成为“有饭大家吃”差别很小的平均主义分配,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后,汲取这一深刻的教训,《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其它。这是按劳分配规律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属于规律的特殊性。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实行这种分配制度具有必然性。

一、关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中的分配方式

(一)公有制经济。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按劳分配是基本的分配形式,但存在着以下的非按劳分配的形式。

1、福利性分配,涉及面广。例如,劳动保护、离退休金、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在职工工资较低的情况下,福利性分配对保护职工权益有积极作用。然而也存在不少问题,不少企业的福利性分配比重大,有的企业乱发现金和实物,削弱了按劳分配的作用,有必要加以清理。

2、由于同一类型企业之间存在着资产上的差异(如拥有设备的先进程度不同和自然资源的品位高低不同等),素质基本相同的劳动者,它们产出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从而职工的劳动报酬也不相同。

3、至于职工用自己节余的工资收入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等而获得股息、红利、利息等,不属于按劳分配,也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按资分配”,而属于职工工资的衍生收入,与职工从银行存款中,取得利息的性质是相同。

在集体经济中,以股份合作制等为基础,劳动和资本联合的经济组织,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是基本的分配形式。

(二)非公有制经济。私营和外资独资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中外企业主所有,企业主和劳动者是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因此属于按资分配方式。由于这类企业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宪法》总纲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至于个体经济(农户和个体工商业者),属于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自己参加生产劳动,有的带少量帮工和学徒的私有经济。他们的生产经营收入属于自产自得性质,不属于按劳分配,也不属于按资本分配。

(三)股份制经济的分配关系比较复杂。原则上按公有制控股还是非公有制控股加以确定。有的企业属于按劳分配,有的企业属于按资分配,有的企业属于两者并存的分配方式。

二、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是不是商品

回答这个问题,要弄清楚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力才是商品?劳动力是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它本来不是商品。只有在资本与雇佣关系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力才成为商品,就是说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只有人身自由,为了求得生存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这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显然,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中,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从而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从本质上看,劳动力不是商品。如果说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就成为主人自己出卖劳动力给自己了。然而,又怎样解释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公有制企业到劳动力市场招聘劳动者,劳动者与企业签订雇佣合同呢?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不仅商品而且劳动力、资金、技术等所有的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自由流动,以发挥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在生产要素中,劳动力是最重要的要素,应当进入市场流动,自由进出公有制企业,否则职工由企业包下来,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吃大锅饭,企业就没有什么活力了。这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不再是劳动力商品出卖者这一本质关系。” 由此可见,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是本质;劳动力是商品是现象,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这里,现象与本质是不一致的。同时,这是依据不同的经济理论而产生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存在资本与雇佣关系,生产资料不属于劳动者所有,从而劳动者不是企业的主人,雇佣的劳动力是商品。在这里,现象与本质是一致的。有人要问:按照你的说法,岂不是同一个工人在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和地位了吗?是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是随不同的条件、时间而变化的。

三、在经济工作中,认识并正确处理按劳分配规律与价值规律、

按比例协调发展规律的相互关系

(一)关于按劳分配规律与价值规律的相互关系。价值规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作用之一是鼓励科学技术进步,鞭策落后,节约人力财力物力,降低成本。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是劳动者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劳动报酬体现劳动数量多少和劳动质量高低的差别,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人力财力物力。可见,在节约节约人力财力物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一发展经济、办好企业的核心问题上,这两个规律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它们的相互关系是价值规律是按劳分配规律的前提,按劳分配规律是价值规律的保证,两者共同起作用,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盈利和劳动者按劳取酬是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的,这就使按劳分配规律在以下两个方面受价值规律的影响:一是企业的商品价值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前者低于后者,赢利多,职工的收入就高,反之职工的收入就低。第二,劳动者得到的报酬是货币,再用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消费品,这样消费品价格涨落,就产生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别,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保持物价稳定是关系民生,深化收入分配攺革的大事。

(二)关于按劳分配规律与按比例协调发展规律的相互关系。社会总产品(p)是分配的基础,但是不能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分光吃尽。在劳动者按劳取酬,进入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应作必要的“社会扣除”,包括:1、已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折旧(c)。2、用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即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m)和私营和外赁企业主所得利润。3、用于社会公共消费(国家行政管理费和国防费,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兴建和维持费,以及应付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和风险基金)(n)。因此,居民消费(v)=(p)-(c)-(m)-(n)。社会总产品(p)=(c)+(v)+(m)+(n)。上式中,(c)为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m)+(n在新创造价值中,(v)+(n)为社会总消费即居民消费和公共消费之和,(m)为社会总积累。

在这里,按劳分配规律与按比例协调发展规律的相互关系具体体现在国民总收益或实体经济新创造价值的使用和分配上在初次分配中,这两个规律共同起作用,调节劳动者所得(劳动报酬)、企业所得(营业盈余)、国家所得(上交税金)的比例关系。由于企业所得中包括两个部份:一是国有和集体企业所得,二是私营和外资企业主所得。因此实际上是这两个规律合理调节劳动者所得、国有和集体企业所得,私营和外资企业主所得、国家所得四者的合理比例关系。在再分分配中,遵循比例协调发展规律,强化政府在宏观上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本文第三节之二详述)。

第三节《宪法》规定以按劳分配为

主体分配制度的贯彻执行倩况

改革开放以来,贯彻《宪法》规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

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扣除价格因素計算,1979年至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長10.3倍和7.2倍,即年递增7.9 %和6.8%,而改革开放前的1953年至1978年分别年递增1.4%和2.3%。从改革开放后的32年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的1979年至1992年分别年递增6.2%和9.0%,之后的1993年至2010年分别年递增8.2%和6.0%。

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有较大改善。国际上通用的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消费性支出额中,用于食品支出所占比重,比重下降说明生活质量呈提高趋势),1978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分别为58%和68%、1992年分别为53%和58%、2010年分别为36%和41%。32年间每年平均递减0.69和0.84个百分点。2010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和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分别为32和34平方米;城镇每百户居民拥有家用汽车13辆,农村居民每百户居民拥有摩托车59辆;城乡居民每百人电话普及率(含移动电话)85.4部,等等。 本世纪初全国居民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2020年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差距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一、基尼系数(国际上通用测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急剧上升。与世界比较,高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一)首都经贸大学丁冰教授撰写《关于基尼系数在我国的适用性研究》一文,对基尼系数的介绍和评价如下: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1912年意大利统計学家和社会学家科拉多?基(Corrado Gini 1889-1965),在美国经济学家马克斯?奥托?洛伦茨(Max Otto Lorenz)1905年提出的洛伦茨曲线的基础上创立的以衡量一国或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宏观经济指标,是为适应和支持当时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与意大利社会主义者关于如何求得社会收入分配平等的争论而提出来的。它本身基本上是一个不具意识形态的指标,不考虑一个社会是一元的结构还是多元结构,甚至也不考虑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它主要用于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平等的演化或者各个国家、地区之间不平等的相对程度。何况科拉多?基尼当时所在的意大利也是比较落后的国家,农业占相当比重,城乡之间、各区域之间的经济水平都有明显差别,这同我国目前的情况类似,因此适用于我国。这一系数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联合国和世界各国都在使用。

丁冰批驳了一些错误看法。有人认为,揭示我国基尼系数基尼系数过高出是“危言耸听”;改革前我国有2.5亿人口的收入是负值,而贫富差距是“无穷大”;改革后我国的贫富差距后缩小了。他还指出基尼系数的缺陷:一是缺乏阶级分析,二是这一指标是从收入层面上衡量贫富差距的,撇开了资产、资本或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差距。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如下:1978年基尼系数为0.2, 1985年为0.19, 2000年上升到0.417,以后呈急刷上升趋势,2003年为0.479,2006年为0.487,2008年为0.491,2010年为0.481,2012年为0.474。 国际上公认,基尼系数0.3-0.4为比较适当,0.4-0.5为差距较大(即警戒线),0.5以上为差距悬殊(即危险区)。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若不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已逼近警戒线(0.5),若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则已进入危险区(0.5以上)。

与世界主要国家比较,联合国世界银行编制《2005年世界发展报告》(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58-259)公布的2003年各国的基尼系数:我国为0.447(作者注:我国国家统計局公布的数据为0.479),主要发达国家:美国为0.408、英国为0.360、德国为0.283、法国为0.269、日本为0.249、韩国为0.316、俄罗斯为0.456;主要发展中国家:印度为0.325、印为尼0.343、老挝0.370、越南为0.361、巴基斯坦为0.330、泰国0.432、巴西为0.591。

二、除上述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外,再从以下五个方面全国统計资料来揭示并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差距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全国城乡居民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差距不断扩大。到2010年城镇居民为8倍以上;农村居民为7倍以上。

城镇居民最高户收入与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从历年的发展趋势看, 1992年为3.24倍, 2010年扩大为8.42倍。从当年最高户、最低户与平均水平的差距看,1992年最高收入户为平均水平的1.80倍,最低收入户为平均水平的0.55,2010年前者扩大为2.95倍,后者扩大为0.35。

农村居民高户收入与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从历年的发展趋势看, 1992年为6.31倍, 2010年扩大为7.51倍。从当年高户收入、低户收入与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看,1992年高收入户为平均水平的2.15倍,低收入户为平均水平的0.34,2010年前者扩大为2.37倍,后者扩大为0.32。详细惰况见下表:

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全国城乡

居民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差距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之比 与每户平均水平之比 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之比 与每户平均水平之比

最高收入户 最低收入户 高收入户 低收入户

1992年 1︰3.24 1.80 0.55 1︰6.31 2.15 0.34

2000年 1︰5.02 2.11 0.42 1︰6.47 2.30 0.36

2001年 1︰6.80 2.51 0.37 1︰6.77 2.34 0.35

2002年 1︰7.89 2.44 0.31 1︰6.88 2.38 0.35

2003年 1︰8.44 2.58 0.31 1︰7.47 2.65 0.35

2006年 1︰9.00 2.96 0.33 1︰7.17 2.37 0.33

2008年 1︰9.11 3.01 0.33 1︰7.53 2.37 0.32

2010年 1︰8.42 2.95 0.35 1︰7.51 2.37 0.32

注:表内数据都是国家统計局按五等份分组的城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资料。1992年数据按该局编印的《1993中国统計提要》,2000年至2003年数据按该局编印的《2006中国统計提要》,2006年至2010年数据按该局编印的各年《中国 统計年鉴》加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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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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