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关系问题,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真正解决的一对矛盾。国际经验表明,效率低下、经济停滞,发展进程就会被迫中断;公平缺失、社会分化,发展进程也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干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作为经济管制手段,生态补偿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的一方应该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予以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的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的悲剧”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原则,实行生态补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其权属。当前,由于我国自然资源没有明晰的权属关系,往往陷入“公地的悲剧”,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或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作为环境弱势一方,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总之,生态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从制度上对生态进行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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