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体现司法文明。《决定》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司法文明的体现。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直至最终取消死刑,这是人类文明的趋向。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保留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做法。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劳动教养制度先“废”后“立”。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立以来,已有56年。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它的弊端很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实践中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这一手段有被滥用的趋向。二是它违背了法治精神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一个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被剥夺,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公正公开的审判。劳动教养可以剥夺一个人1~3年的人身自由权,而无须经过法院审判,这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近几十年来,尤其是近10年来,许多知名法学教授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有的法学教授还联名上书中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的建议。这次中央《决定》明确宣布“废止”,是对中国法学界呼声的及时回应。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决定》对劳动教养制度采取了先“废”后“立”的做法。按理说,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我们需要创设和完善一些衔接制度,诸如轻犯罪法、社区矫正制度等。这次在有关司法制度尚未改变、完善和创设之前,中央率先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表明了中央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再次强调“法治思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向领导干部提出和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首次提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说:“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讲话,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已经到了有文必述,有话必讲的程度,非常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