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在金融改革提速、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您认为应该如何强化金融监管?
巴曙松:一是三中全会强调的是完善监管协调机制问题,特别是要加强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
二是落实三中全会部署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需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状况,适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与责任,将类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型准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权限交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同时,提高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的独立性,降低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干预。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避免垂直管理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鞭长莫及”、不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
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记者 刘振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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