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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2013年09月29日14:04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于2013年9月16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13〕25号)印发施行。《办法》分为总则、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经济责任界定、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和附则六章,共32条,5000余字。

一、关于经济责任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方式

(一)经济责任问责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类经济责任问责对象:一是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里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二)经济责任问责主体

《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问责的主体: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经济责任问责方式

《办法》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八种。根据具体情形,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经济责任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

《办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另外,在问责的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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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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