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望原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解释》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有关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与本罪在何种情况下将由亲告罪转化为公诉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本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南。
一、言论自由要坚守法律底线,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
法治国家毫无疑问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西方国家奉行的一条著名法律原则——“相邻原则”(neighbour principle)即要求:人们有义务必须保持必要的注意或谨慎,以免以可预见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伤及四邻。其基本含义可以解读为:公民虽然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但是人们在行使意思自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谨慎义务,不得以自己能够预见的行为(包括发表言论的行为)损害他人的权利。就言论自由而言,我们在充分享有发表个人意见高度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为言论自由设定的底线——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使言论自由权为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例如,英国《诽谤罪法》第4条规定:明知诽谤内容虚假而恶意发布诽谤信息的,构成诽谤罪,处在普通监狱或者矫正所服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刑,并处罚金。又如《丹麦刑法典》第268条规定:恶意指责他人或者扩散指责内容,若行为人没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具有真实内容,则构成诽谤罪,应当处以不超过两年之监禁。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诽谤罪。该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了正确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犯罪,《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其他国家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何谓“情节严重的”?长期以来,这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解释》第二条明确将下列四种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行为规定为“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虽然这是专门针对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的犯罪行为做出的规定,但无疑也为司法机关认定其他形式的诽谤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前述四项标准之一的,均构成诽谤罪,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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