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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两高"司法解释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2013年09月10日18:59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专家解读:"两高"司法解释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如何认定转发者是否“明知”?

专家观点:从刑法规定来看,凡是故意犯罪都存在“明知”问题。

新华网记者:司法解释对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认定中,都有厘清“明知”与“不明知”法律责任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明知”还是“不明知”?

王志祥:从刑法规定来看,凡是故意犯罪都存在“明知”问题,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强调“明知”,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与“过失”相区分,司法解释无非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化。

明知属于主观范畴,但是其并非不可把握,需要结合客观事实来加以认定,例如,对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故意和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故意,就可以结合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打击的工具、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客观因素综合地加以认定。至于对网上的不实信息是否明知的认定,当然也需要综合各种客观因素。比如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司法解释中关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否存在重复定罪的问题?

专家观点:不存在重复定罪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对诽谤案件提起公诉的条件。

新华网记者: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在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都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有网民认为,这是否是说,如果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就可能存在诽谤罪和寻衅滋事重复定罪的问题?

王志祥:不存在重复定罪的问题。按照刑法规定,诽谤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自行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为了正确适用网络诽谤案件的公诉程序,司法解释列举了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在对他人名誉破坏基础上造成的间接结果,而寻衅滋事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则是一种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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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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