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以发帖相要挟将究刑责
“你不给钱,我就发帖曝光你!”这是不少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的生存模式,网上发帖、删贴早已成为一门生意。
对此,《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这一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分析说,这类犯罪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敲诈,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二是“删帖型”敲诈,先在网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由要挟被害人交付财物。
“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强调。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应注意从两个方面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被害单位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其他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删帖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也要惩罚
当前,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这些组织的背后,往往都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场所支持。
《解释》第八条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孙军工同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认定共同犯罪必须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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