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1978年以来中央制定的7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另有42件将作出修改。
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必将为党的制度建设注入新活力。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制定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人们常说“党规国法”,“党规”就是“党内法规”,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纳入这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虽未使用党内法规名称和体例格式,但包含法规性内容、具有党内法规效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党内文件。
“由于缺乏清理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尚未对已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过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十分庞杂,相当程度上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任铁缨说。
以本次集中清理中被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文件为例:
——中央在1985年、1987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1年先后出台6个关于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的文件。上述文件的内容,已被2011年出台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新文件涵盖,新旧文件并存造成执行困扰;
——1984年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一个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在不保留原来职务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公职经商办企业,这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冲突;
——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难以满足新形势要求;
——2004年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些规定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够强,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大,导致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不到位。
专家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损于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碍于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借鉴开展法律清理、行政法规清理的做法,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集中清理,一揽子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中央对开展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任务来部署。《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去年,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正式启动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关于开展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负责人认为,其意义可以用“三个工程”来概括:一是“基础工程”,通过全面清理可以摸清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二是“系统工程”,通过清理可以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三是“战略工程”,通过清理有利于明确下一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重点和着力点,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肖立辉也认为,“摸清家底,对现存的党内法规做一次彻底清查,看看哪些已经不合时宜需要废止,哪些需要修改,哪些继续有效,对于党内法规建设十分必要,对于党内政治实践也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