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促进民间社工机构的完善与发展
针对民间社会工作机构的现状,笔者就相关立法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立法明确民间社工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对民间社工机构进行促进和监管首先必须确定机构的性质和地位。民间社会工作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帮扶功能的民间机构,它是发挥社会工作功能的最主要载体。立法上加以明确,有利于调整民众心中对民间社工机构的不完全认识,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这是推动民间社工机构开展服务的基础,更是推动民间社工机构发展的关键。
立法明确民间社工机构的发展方向。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工机构、社工组织、基金会、社区服务中心等等都可以成为民间社工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鼓励民间社工机构的发展方向和组织形式多样化,机构的具体职能和组织形态也应不断细化,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政府应当鼓励民间社工机构发展方向多元化,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内容的创新,从而弥补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缺憾。在鼓励民间社工机构服务创新的同时,也应在法律、法规中做出规范,以提高民间社工机构的质量和层次。
通过立法保障民间社工机构的资金和资源。统观社工发达国家和地区,民间社工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募集和自主筹措为主,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是最主要的资金渠道。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社工机构订立书面合同,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工购买招投标机制。
利用立法规范民间社工机构内部管理。民间社工机构作为社工服务的载体,承担着提供服务和管理社会工作人员的双重任务,应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激励体制,通过立法,建立奖惩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二是组织机制,通过立法规范民间社工机构组织架构。三是控制机制,主要是对民间社工机构相关的薪酬管理、绩效评估进行规定。当然,这些只能是一些方向性的规定,不能影响民间社工机构的自主管理权。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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