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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刑事财产刑执行“打白条”
葛东升 高键
2013年08月16日12:4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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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谨防刑事财产刑执行“打白条”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对侵财、职务犯罪等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作为刑罚执行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同时也承担着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职责,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亟须细化完善。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由于主客观原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以江苏省泰州市下辖一家基层院为例,2011年至2012年,法院共作出231份财产刑生效判决,除判处缓刑案件中的146人外,剩余服刑人员中有80%的财产刑未能执行到位,甚至有85名服刑人员的财产刑根本未进入执行程序。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罪犯家庭经济困难带来的“执行不能”、异地罪犯执行成本高昂等客观因素;另一方面,执行机关在现有的执行率考核机制左右下,出于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度大、执行率低的考虑,往往怠于执行,严重削弱了刑罚的惩戒效果。

2.执行信息不对称,检察监督陷于被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愿将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提供或反馈给检察机关,使得检察机关无从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实施法律监督。

3.法律授权不具体,检察监督失之于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而进行调查、取证等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被监督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往往不予配合;发现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后,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对相关单位不及时纠正的情况采取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往往存在被监督对象或被建议单位不及时答复等现象。

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1.前移监督关口,抑制“执行不能”。由于被执行对象经济困难或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难以区分,导致“执行不能”成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薄弱环节,此种情形下很难认定执行机关是否具有怠于执行等违法或消极行为。为此,财产刑执行监督应提前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侦查机关(部门)在启动侦查程序时就对可能要科以财产刑的嫌疑人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同步提供财产清单,为准确掌握财产状况、正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在执行前隐匿、转移财产,保障财产刑执行的顺利进行。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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