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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田华: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2013年08月15日13:15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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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慷慨的制度之一。德国一位拿平均工资的普通全职工人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约占工资的70%,远远高于美国退休人员40%的比例。自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发布至今,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120多年的发展历程,虽然近年来德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度面临着的挑战,但几经风雨,它始终保持了效能和偿付能力,管理规范、法制完善的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养老保险制度的典范。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德国养老金具有工资替代功能和赡养功能,在年老、丧失或部分丧失就业能力、遗属三种情况下提供社会保障,保障投保人大体上保持就业时的生活标准和投保人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标准。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也是最重要的支柱,涵盖了最广泛的人群。根据法律规定,几乎所有雇佣劳动者及一些特定的独立经营者均有义务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医生、律师、零售商等高收入者不属于义务参保人范围,但这些人年满16周岁均可自愿参加保险。除此以外,依法属于解除投保义务的人员,也可以自愿投保。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有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由于历史原因,德国经办法定养老保险的机构一共有27个,包括:23个州养老保险局,负责管理工人的养老保险;1个联邦职员养老保险局,负责管理职员的养老保险;采矿、海运和铁路行业各有1个自己的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待遇规定和保险资金统一适用于所有人员。只有采矿业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方面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来源是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得工资水平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另外,国家财政补贴也是德国养老保险金来源的重要渠道,约占其总支出的1/5。2011年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费率为19.9%,雇主和雇员各分担一半。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人口老龄化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领取比例。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已不堪重负。

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德国生育率自1960年代以来持续下降,1960年代中期每个妇女平均生育率约为2.0,而现在平均生育率仅为 1.4;2010年11月,德国联邦统计局公报说,德国男性人均寿命为77岁多,女性为82岁多,数据显示老年人的预期寿命还在增加。对于法定养老保险而言,人口结构的变化意味着缴费者与受益者的比例的不断提高,2009年100个在职人员赡养34个退休人员,预计 2040年将会是100个在职人员赡养50个退休人员。

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1992年德国政府进行养老金改革时,规定男性65岁、女性60岁为退休年龄,实际上退休者的平均年龄要远远低于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失业和提前退休使得养老保险收入减少,却要负担更多退休人员更长时间的养老保险,从而导致支出超比例增加。另外,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以职业为中心的社会保障,想要领取“标准”福利金的人必须长时间从事全时职业,然而劳动力市场上临时工作、计时工作等新型的雇佣方式不断代替正常的雇佣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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