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四重意蕴
其三,它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永恒的、抽象的概念
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平等是“历史的产物”,不是“永恒的真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正不是人的先天观念或者自然权利,而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产方式的衍生物,具有历史的内容和形式。
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和思路,罗尔斯、诺齐克等西方学者在抽象人性设定的基础上寻找普适性的具有永恒意义的公正原则。罗尔斯提出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力求通过原初状态的设定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无知之幕的客观条件和相互冷淡的主观条件假设是罗尔斯立论的关键。在罗尔斯看来,不平等的利益分配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秉承卢梭、康德等的契约论思想,具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和非历史的乌托邦性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制约的文化发展水平,即使那些声称具有永恒意义的公正原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观既要体现历史的趋向和时代的要求,又要体现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它并不因此陷入公正问题上的相对主义。相对主义否定公正问题的客观标准和尺度,把不同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夸大和绝对化。不同的历史主体立足不同的立场和特殊利益角度,确实产生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就此而言,不能忽视主体的历史性差异,普遍公认的绝对公正的尺度是不存在的。然而,形成一种公正观念的现实生活基础具有客观性和自身的内在逻辑,这种现实生活的历史必然性是我们判断由之形成的公正之合理性的最高依据。
其四,它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
法国18世纪末的空想共产主义代表巴贝夫及其追随者提出平均地权、消灭私有制、建立绝对平均分配的劳动人民共和国设想,表现出超越整个旧世界的世界秩序的思想,但终究没有摆脱原始的粗陋的平均主义倾向。蒲鲁东在《什么是财产》中倡导平等观念,但他的平等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工资平等,因而具有空想的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观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因而绝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它追求结果的绝对平等,忽视个体的天赋、能力的差异和贡献的大小,违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造成表面公正而实质的不公正,扼杀效率和人们劳动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前,“大锅饭”等平均主义的泛滥是对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严重偏离。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均贫富”思想亦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典型表现。当然,贫富差距过大也有违社会主义公正的理念。如何避免平均主义和贫富差距过大两种片面性,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得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和伦理诉求控制在人民主体可接受范围之内,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作者系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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