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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现代刑法的品格
张建军
2013年08月12日11:17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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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确性:现代刑法的品格

含糊不清的刑法立法容易产生“口袋罪”,从而将民众的自由和权利置于恣意任性的国家刑罚权之下,从根本上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自人类进入法典时代后,法律的明确性就一直为立法者所追求,并被边沁、富勒、拉兹等法治论者看作是良法的形式要件之一。明确性被看作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品格。罪刑法定主义作为法治原则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及展开,必然要在自己的领域贯彻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反映法治原则的具体内容,这就要求立法者对犯罪和刑罚必须作出清晰明白、确定不移的规定,以使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人能够理解刑法规范的意义,并依据该规范预测某一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及后果。事实上,由于刑法的适用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是所有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因而,刑法规范对明确性有着更为强烈、更为严格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追求严密和明确,是现代刑法学的重要任务。

明确的刑法规范是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应有之义。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刑罚权具有一切公权力所共同具有的扩张性、侵犯性、易受诱惑等共同特征,理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与约束。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机关只能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明确的刑法立法能够为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提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尺度与标准,为刑罚权划定边界清晰的活动疆域和可涉足的界限,进而在国家刑罚权和公民的自由之间构筑一道坚实的屏障。只有在刑法规范明确的基础上,立法者所设定的犯罪圈及刑罚圈才能防止司法专断的渗入,防止其为所欲为,进而保障国家的刑罚权真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作。相反,不明确的刑法规范难以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轻重的具体界限,容易造成国家司法权的恣意妄为,为司法人员有差别地、随意地适用刑法预留了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的刑法规范不仅有使无辜者身陷囹圄的危险,而且由于它建立在主观的基础之上,往往伴随着司法上差别对待的危险,相当于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置于法官的癖性或偏好之下,为司法人员恣意侵犯民众的权益找到了形式上的依据。所以,不明确的刑法比没有刑法更容易侵犯民众自由。

(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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