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8月新规简政放权激活市场
炎炎夏日,热力袭人,8月实施的新规为保障公民权益带来一股清风。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竞争,进一步激活基金市场。《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利于民。新法简政放权的同时,监察部新规加强对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的规范与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力实现“私权自治,公权受限”。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差异化费率鼓励长期持有基金
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差异化的收费费率,对短期频繁交易特定类型基金的行为收取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持有。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与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适应,管理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此外,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立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根据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差异化费率将使得投资人有更多选择,降低申购与赎回成本。
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为加强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规定明确,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例如,针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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