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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既要讲民主,也要防止过度依赖票数
关注干部制度改革新情况:选人用人不可唯票取人
记者 盛若蔚
2013年07月30日08:4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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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选人用人不可唯票取人(前沿观察·关注干部制度改革新情况①)

3.选人用人须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

避免“一刀切”,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

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对于党组织特别是组织部门决策,是一个必须正视和解决的课题。

正常情况下,选人用人当从得票靠前的干部中去选,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人显然不能用,但至于得票名次倒不是唯一标准。“很难说,差了一票两票,就能客观反映德才高下。”刘旭涛认为。

但是,如果得票情况与党组织平常掌握的干部德才和实绩情况相差悬殊,那就说明投票环节出现了不正常情况。

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类情形是,对到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不久、工作单位接触外界面较窄、群众不太熟悉的干部,对敢于负责、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符合条件的应该由党组织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为干部主持公道。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还要分清选任干部和委任干部的区别,弄清选票在不同类型干部管理中的分量,避免“一刀切”。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防止和惩处拉票行为,一方面要完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在这方面,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在不断加大制度约束的力度。

2011年全国省、市、县和乡四级党委换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结近年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实践经验,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明确把“5个严禁、17个不准”作为换届工作的“高压线”,作出“5个一律”的处理规定。其中,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在浙江,2011年出台的《浙江省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中拉票行为暂行办法》,专门“描画”了5项拉票行为,警示干部。在甘肃,陇南市制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试行)》,用14款条文分别对拉票行为的界定、认定标准、处理办法、受理部门、监督渠道、纪律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

“只有通过严肃整治,让搞拉票甚至贿选的人选‘掉下来’,才能形成震慑,树立公信,进一步巩固凭德才、靠实绩进步的正面导向。”张荣臣说。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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