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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冤错案件的四个环节
2013年07月18日14:1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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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错案件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损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近日,为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防止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人民检察》杂志社与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选取“张氏叔侄强奸案”、“浙江五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等典型案例,就冤假错案纠错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司法机关执法理念对冤错案件的影响

近年来,“命案必破”成为公安机关对侦查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一些典型冤错案件证据上往往存在疑点,但受“疑罪从轻”等观念影响,审判机关往往会作出有罪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蓝向东认为,“命案必破”理念不符合司法客观规律。一方面随着证据的灭失,有的案件可能永远都是“悬案”;另一方面,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于证据的认识也一样,命案必破不可能完全做到。“命案必破”的要求,必然会给侦查人员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在“口供至上”思维的指引下,会导致一些侦查人员违反司法规律,甚至采取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行为,导致冤错案件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周伟则认为,“命案必破”只是工作要求,与冤错案件的发生并无必然关联。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环节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一标准。冤错案件与我国“流水作业式”诉讼结构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重配合、轻制约”工作关系密不可分。

司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要牢固树立并敢于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错误理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冤错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疑罪或疑案之中,既然是疑罪或疑案,如果对其从有或从轻,就意味着可能使无辜的人遭受冤狱。坚持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就应当确立“宁可放错、不可判错”的法治思维。“宁可放错”是说在疑罪案件中把真正有罪的被告人“放”掉了,从客观结果上看是“错”了,但从“放”的当时来看,是由于证据不足而不予定罪将其释放,是正确的、合法的做法;至于“不可判错”是指不能把疑罪案件中确实无罪的被告人定罪判刑,这当然是正确的选择。

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指引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如何保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合法性进行指引,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侦查活动本身有一定的保密性,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在很多情况下侦查活动的内容是不便公开的,但侦查活动内容不便公开并不是侦查活动程序不能公开。公安机关应当随时将侦查活动所进行到的阶段通知检察机关,并将这一阶段的侦查取证目的加以说明,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活动的进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侦查取证活动进行指引。

(责编:杨丽娜、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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