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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绥:执行中的误区导致公务员“薪酬尴尬”
2013年07月18日16:40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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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需要法治

西方国家经验之一即在分配领域实行国法大治,绝不姑息,这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实现公务员薪酬的补偿、保障、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功能,需要法治。

第一,依法治理、形成共识与秩序。公务员薪酬法律是政府及其公务员与社会各界就公务员劳务价值和补偿方式和水平达成的社会共识。例如,只有建立工资报告法律制度,才能为工资调整和比较奠定操作基础和数据平台;再如,依法制定薪酬结构,避免混淆工资、津贴和福利的界限。现行《公务员法》过于粗放,命令、禁止和授权的范围并不明确,且缺乏制裁措施和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公务员薪酬的法律规范。

第二,调结构、建机制。首先,按照基本生活成本夯实基础工资,按照职务要求、责任和风险程度设定级别工资,夯实由职级定量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平均工资等同社会平均工资的10%-20%(现行水平),基本工资是最可靠的收入,滥补贴是靠不住的,这就是整治和健全公共部门薪酬制度的社会基础,应根据CPI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其次,严格规范津贴补贴和福利,全国统一规范计量标准,在为公务员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之时,严格禁止各类各地公共机构滥发滥用,坚决堵塞漏洞;再次,将公务员保险和保障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教育公务员形成终生收入期望值,避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

第三,引领国家整合养老金制度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在“十二五“规划期间,结束单轨式公务员保险,在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几个领域,将公务员视同国民,同国民享有同等待遇(纳税者适度增加),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依法建立公务员职业养老金,政府补贴和个人储蓄结合,委托受托人管理,市场化运营,阳光化操作。

最终,让一个为政府廉洁工作35-40年的公务员,可以不冒任何风险地成为中产阶级,拥有10-15万元的年收入、自己的住房、相当工资80%的养老金、分担75%以上费用的医疗保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胡乃军、中国人事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梅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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