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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把握
2013年07月17日14:37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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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如上文所述,开设赌场罪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量刑幅度。但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界定,致使量刑时不好把握。在目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可参照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获利数额、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开设赌场时间的长短以及社会的影响性等几个方面来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一)非法牟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为他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帮助的;(五)参与赌博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共犯的认定

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场所、赌具、账户等人员或赌场参股人员,对赌场开设起到了直接帮助作用,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赌场老板雇用的放哨人员、抽头人员、记账员、赌博机的上分员、换筹码人员是否认定为共犯?有观点认为,这些人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主体,因为“开设”有创建、设立的含义,赌场里的雇员只是为赌场的运转服务的,没有开设行为,所以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但这些人员也确实起到了聚众赌博的作用,因此如果在查获的赌场中赌资金额、参赌人员、抽头金额达到赌博罪追诉标准的,则对赌场里的雇员可以按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赌场里的雇员虽然是听命行事,将该工作作为谋生手段,主观上没有“开设”的故意,但确实为赌场的运转起到了作用,而且其主观上也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如果没有这些雇员,赌场的赌博行为就无法继续,赌场也就不能维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来处理。

(黄凯东 曹瑜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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