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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锟: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提升中等收入者比重
2013年07月15日09:4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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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收入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2012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比1978年增长了71倍;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比1978年增长了58倍。但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低,成为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最为显著的特征和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成为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等许多重大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制约因素。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制约了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升

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偏低,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有着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类似的问题。

从初次分配的结果来看,劳动报酬的比重偏低。1992年以来,我国劳动报酬比重始终在55%以下的低水平,而且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中,由1992年的54.6%下降到最低年份2004年的47.2%,之后虽有小幅上升,但直到2012年仍然维持在50%以下。

从再分配的结果来看,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有着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类似的问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在1996年达到最高的66.83%,此后逐年降低,到2007年下降到50%左右,十年间降低了16.24个百分点,年均降低了1.6个百分点,大大超过了同期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速度,下降速度相当惊人。

此外,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另一问题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我国2000年的基尼系数为0.458,2008年达到0.491,之后年份有所回落,但2012年依然高达0.474。联合国估算的我国基尼系数更高,2010年突破0.52,2011年突破0.55。我国的收入差距悬殊主要是由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造成的。2002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比始终保持在3.0—3.3之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全社会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在60%以上。

两个比重偏低和一个差距过大直接导致了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表明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最为有利的橄榄形的分配结构尚未形成。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社会蓝皮书》披露,在工业化中期阶段,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一般在22.5%—65%之间,而2007年我国的这一比重只有22%。

体制性因素是形成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原因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

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这么严峻说明,除了经济增长因素之外,中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着特殊的因素,即独特的体制性因素。独特的体制性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体制转轨,即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并没有最终完成,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二是经济体制中政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三是造成城乡分割、城市偏向的城乡二元体制并未完全消除。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如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实际上是过分强调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忽视劳动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且按劳分配的比重也呈不断下降趋势;初次收入分配制度的二元性,导致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困难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巨大差异;对保障劳动者合理取得分配份额有着重要意义的工资形成机制的不完善,工资货币化并未完全实现、劳动力市场分割和歧视严重、劳动力市场集体谈判机制缺失;初次分配的制度化、法制化还远远没有完成,各种隐性收入、非法收入规模巨大。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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