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是
真正的“小题大作”
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研究方法和手段开始趋于成熟。过去那种宏大叙事、“大题大作”、“大题小作”的学风备受诟病。而问题导向和“小题大作”的研究风气不断受到推崇并在学界行成共识。我国每年司法和仲裁办案中产生大量案例,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例都包含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新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因此,无论是研究具体案例还是进行案例的具体研究,都将成为问题导向和“小题大作”研究方法的有力推手。但遗憾的是,一方面法学论文著作的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却很难读到研究案例和案例研究的优秀成果。
案例研究是完善
“案例法”的当务之急
法律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可预见性是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什么叫可预见性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律师给当事人的案情诊断是“感冒”,结果到了法院法官则认为案子属于“癌症”,要按“癌症”下药和开刀治疗,这就叫没有可预见性。如果律师说是“感冒”,法官也按“感冒”来治,这就叫有可预见性。因为律师和法官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大家基于相同的证据和法律做出的价值判断应该相同。现在我国司法办案对当事人来说缺乏这种可预见性,往往出现原告起诉的时候告的是“东”,被告答辩是“西”,最后法官判了个“南”,老百姓找不着“北”了。这也是导致目前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可预见性在我们国家是确定的、稳定的,当事人打官司就不用私下找关系,因为律师预判的结果,与法官评判结果应该八九不离十。
缺乏可预见性有两方面主要原因:一是制度方面的问题,或称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基因中的缺陷。二是判决文书和案例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当事人无法了解许多“先例”的裁判结果,也无从预见本案结果。
为弥补解决上述制度缺陷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借鉴英美判例法制度,创造性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已成为继我国成文立法、司法解释之后法院办案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今后中国法院办案除了依据成文立法、司法解释之外,还“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使之成为新的办案依据或新类型的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借鉴吸收了英美判例法的优点,但又不完全一样,为了区别两者,本人把它叫做中国的“案例法”,以区别英美的“判例法”。中国新的“案例法”制度开创了有别于传统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第三种全新的“中国法系”模式,即中国成文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中国法系。上述新发展也为中国法学教学研究带来了全新视野和挑战。今后世界范围内有关中国法律的教科书、课堂教学和理论研究除了讲解和引证我国的成文立法、司法解释外,还必须讲解和引证“指导性案例”。坦率地讲,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全新的“中国法系”模式的研究都不够,对中国“案例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也不够重视。
案例研究是
国际同行的“普通话”
大凡研读过国外发达国家法学论著者,都会对著作中详细的案例索引和论文中的大量案例引注留下深刻印象,而且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都是如此。国外顶尖级的法学刊物发在封面要目的论文常常是对某国法院案例的评析或尖锐的批评。相比之下,国内法学界对案例研究的偏见现象随处可见。
如果不尽快消除偏见,国内法学研究成果的“产量”再高,都将无法得到国际上同行的认可,也无法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兴趣和关注,更无法为我国司法实务提供有价值的指导,最终只能是国内法学界关起门来“自娱自乐”。因此,本人希望并坚信,当案例研究在中国法学界蔚然成风之时,也就是中国法学研究真正走上国际舞台的开始。(黄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