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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程虹 李丹丹

2013年07月10日08: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积极创新质量治理模式

面对“大国”与“转型”叠加的现实国情,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创新质量治理模式。

以市场机制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主体在企业;出现质量问题,根源也在企业。竞争是提高质量的根本动力。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证明,凡是竞争充分的领域,质量水平就高。如上世纪80年代就开放竞争的家用电器行业,质量竞争力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本要靠市场机制。只有在竞争中,企业才有动力和压力去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同时,应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黑名单”制度。引入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将质量违法行为从偏重行政处罚转向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刑事追究并重,引导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培育和发展检验、认证、咨询等质量服务产业,为政府的科学监管和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第三方质量服务。

建立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机构。质量监管涉及面广、环节众多,需要相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守住关口,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建立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机构,有利于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各环节相对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具体来说,应坚持以大部门制的方式统筹政府的综合质量管理职能,主要包括质量战略和法规的制订、主要工业产品的监管、质量安全风险标准的管理与质量认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出入境检验检疫与公共服务等;由行业质量监管部门履行专业领域的监管职责,包括技术检验、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等。坚持从国情出发,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质量监管体系。

发挥社会组织在质量治理中的作用。质量有市场属性,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是质量问题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应降低消费者质量组织成立的门槛,建立信用等级制度,提高消费者组织维护质量权益的有效性。只要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集体行动能力,就相当于拥有了一支强大的监管力量,因为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发现企业的质量问题。可以说,消费者的社会组织集体行动能力增强之日,就是我国质量安全形势根本好转之时。

构建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治理模式。质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心质量、提高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加快转变政府质量管理职能,让市场和社会充分发挥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质量治理。同时,质量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发挥规则制定、制度安排和具体规制的主导作用。应针对我国现阶段质量问题仍处于高发期的现实,加大在质量安全监管上的公共投入,在高风险的质量领域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强化对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救济保障职能。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地方政府特别是企业将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

《 人民日报 》( 2013年07月10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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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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