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文明与希腊文明之异质性为世人所共知,而这两个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古代文明当时几乎毫无关联,彼此走的是迥然不同的发展道路。然而,有趣的是,在文明处于早期阶段时,两个古代社会都是高度仪式化的,都以具有一套象征意义的仪式行为及程序结构来表达某种观念与价值,来规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保证社会的秩序。就这点而言,丧葬仪式便十分具有代表性。
丧葬仪式之目的不仅是表达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之情、为死者的家人亲朋提供一个表达其对死者最后的尊敬之情的机会,同时也是为了再次厘清各人与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在社会及家庭(或家族)中划分相应的等级、建立必要的秩序。可以说,这种仪式化的行为还具有一种社会控制的功能在其中。
在两个古代文明中,人们对仪式本身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其中有许多细节性的要求,两个古代民族都力图能够严格准确地遵守那些仪式化的程序。从中我们发现,在两个古代社会中对待丧葬仪式有两个基本点是共同的:首先,在两个古代社会中,丧葬仪式从来都不仅仅是纯粹私人的事务,而都是一桩集体事件,是整个家庭对于死者应尽的一种义务。在丧葬仪式中,哀悼者聚集在一起为死者举哀,将死者置于“已死的”的社会地位之上。丧礼具有强烈的群体性,家庭的需要远胜过个人的情感表露。其次,丧葬仪式应遵循符合礼仪的程序,并由适当的人来执行,即由同一个家庭的人为其成员举行该仪式,直系亲属有最大的责任来承担这一任务,这是他们为死者应尽的义务。
二
然而,在以上这些“相同”之中,又还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对于两个古代民族而言,最重要的差别有两点,即组成哀悼者的团体不尽相同,其丧葬仪式的关注点也不同。
在古代希腊,为死者哀悼的权力一般来说似乎只是落在直系亲属的身上,这不仅表明了社会的基本细胞从胞族到家庭的转变,或许还暗示了哀悼的权力实际上是直接与继承的权力相联系的。玛格利特·阿莱克斯认为:“对于希腊人来说,直到公元前4世纪末,如果哀悼的权力与继承的权力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关葬礼的立法会将对死者的处理权严格限制在直系亲属之中,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宣称其继承权。”(Margaret Alexiou,The Ritual Lament in Greek Tradition, p.21)
在古代中国,哀悼权同样是与继承权紧密相联的,一般来说,担任“丧主”的,往往都是家庭财产与爵位的继承人。但与古代希腊不同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不是一个仅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而是由一个祖先传承下来的宗族或家族,在“五服”之内,都有为死者致哀的责任与义务。在此不仅有大功以上与死者关系密切之至亲,还有小功、缌麻这些相对关系疏远的旁亲。由此服叙之不同,长幼之序、贵贱之别、亲疏之等,这些对于中国古人来说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从丧服中加以区分,也就是说,这种由丧服而衍生出来表现出亲属等级序位的服叙制度,事实上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的准则。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来说,这样一种服叙制度,其目的是为个人、家庭及社会建立起某种应有的秩序,并反映出家族内部的各种关系,从而有利于促进家庭内部的团结与社会的和睦。在此基础上,整个社会由亲亲与尊尊两个原则而被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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