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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坚守分税制
2013年07月05日08: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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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如,将现行税制体系中的18个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本是“分税制财税体制”的一个重要基石,但是,在1994年财税改革之时将主要注意力放在了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设的条件下,此后的调整非但没有适时实现主要注意力向地方税建设的转移,反而仍在加强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设 的 线 索 上 反 复 操 作 。 一 方 面 ,2002年,以所得税分享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添增了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另一方面,始自2012年上海试点、正在向全国扩围且要在“十二五”落幕之时全面完成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又将本属于地方税、甚至属于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纳入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框架之内。尽管如此的操作有其必要性,系事关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而且亦同时伴随以相应的财力补偿性措施,但无论如何,一个直接的、不可回避的结果是,地方税体系被进一步弱化了,唯一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被撼动了,地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了。

再如,分税制财税体制的另一个重要基石,即是在“分事”、“分税”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作为一级政府财政的基本内涵,就在于它须有相对独立的收支管理权和相对独立的收支平衡权。但是,这些年来,特别是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被修正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之后,随着中央各项转移支付规模及其在全国财政收支规模中所占比重的急剧增长和扩大,不仅地方财政可以独立组织管理的收入规模及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急剧减少和缩小,而且,地方财政支出的越来越大的份额依赖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在某种意义上,为数不少的地方财政已经沦落为“打酱油财政”———花多少钱,给多少钱。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大潮中,表面上可归于配套性措施的“营改增”收入返还安排———将改征为增值税、转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那一块儿营业税收入如数返还给地方政府,本质上属于一种变相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倘若此种安排长期化,甚至于体制化,那么,多级财政国情背景下的各级地方财政,将由于基本失掉相对独立的收支管理权和相对独立的收支平衡权而在事实上彻底沦落为“打酱油财政”。毫无疑问,事实上的“打酱油财政”,即便仍旧以“分税制财税体制”冠名,即便仍旧维持“分级财政管理”标识,它的本质,同历史上的带有“分钱制”色彩或倾向的财税体制安排是类似的,甚至是无异的。

说到这里,笔者最想表达的一个基本见解是,由“营改增”所倒逼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或者,作为新一轮全面改革重点内容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不能跟着感觉走。而应当在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瞄准改革方向,心有所属地加以推进。在当下,最需解决、亟待澄清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不论眼前的矛盾有多么复杂,不论前行的道路有多么曲折,我们只能也必须坚守并采取实质措施不断逼近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唯一正确的改革方向———“分税制财税体制”。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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