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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构建新型侦辩关系:对抗、平衡、制约
2013年07月04日13:3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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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已半年,首次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绕不开侦辩关系的合理构建。侦查环节中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律师会见难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缓解?律师是否拥有调查取证权,又因之面临何种执业风险?6月30日,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讨。

侦辩关系的内在属性是什么

1996年刑诉法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赋予律师这一地位,侦辩关系正式确立。与会者认为,侦辩关系从理论上说属于诉讼关系范畴。构建合理的侦辩关系,对于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推动诉讼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在我看来,侦辩关系包含三重关系:对抗关系、平衡关系、制约关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对侦辩关系作出界定。他说,首先,侦辩关系与控辩关系类似,都是一种对抗性关系,是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与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之间的对抗。其次,侦辩关系属于诉讼中的一种平衡关系,没有平衡就无法实现对抗。虽然眼下侦辩双方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权力)并不完全对等,但应追求基本的平衡,即限制侦查权,保障辩护权。最后,侦辩关系是一种制约关系,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有效制约了公安、检察机关的权力,有利于保障侦查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辩护权是公民权的一部分,构建合理侦辩关系,正确行使辩护权,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子程律师赞同陈卫东的观点,提出侦辩双方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即共同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在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二处处长刘福谦看来,侦辩关系体现为现实中的对抗关系,有时甚至演变为一种“敌对关系”;理论上的平衡关系,从现实看,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远未达到平衡;未来发展上的监督制约关系,合理的状态是侦辩双方各自依法行使职权,互相尊重和维护对方的权利(权力)。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青松律师对侦辩关系的内在属性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侦辩关系首先是一种行政申请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例如,律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内部通过行政审批性的汇报以决定是否变更,此种非诉讼化的模式类似行政申请与审批的关系。其次,是一种不平等的协商关系,辩护人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表达意见,但这种意见是否被采纳要由侦查机关决定。最后,是一种调查与被调查、控告与被控告的关系。比如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即处于调查的地位;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机关需对取证合法性作出证明,即处于被调查的地位。

“侦辩关系是一种制衡与协作关系。”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姑苏区检察院检察长薛国骏认为,在强调侦辩制衡的同时必须看到侦辩协作的重要性。侦辩双方在实践上是对抗的,但是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立场上是一致的。侦辩关系的重点在于资源、信息的实时共享。如修改后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规定是侦辩协作的基础,通过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共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侦辩关系的内在属性如何,在侦查环节辩护权能否合法充分行使,依赖于律师执业能否自立、自律与自信。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清生提出,律师执业自立有赖于四方面:一是减少在侦查环节对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审查审批;二是完善对律师意见的审查机制与回复程序,特别是对律师书面意见给予全面审查、正面回复;三是建立律师与侦查人员的相对隔离机制,通过案管部门与律师沟通案件信息;四是律师应努力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如非法证据排除等),而非依赖其他国家机关“以权制权”,破坏侦辩关系。

刘清生认为,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关键是执业自律。建议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的规范机制,重视行业自律;加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如制作会见笔录、录音录像等;建立律师执业评价机制时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律师应克服“唯胜诉论”,律师的业绩观、执业观应以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

如何构建一种更为合理务实的新型侦辩关系?湖南省娄底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孙承认为应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辩护权的拓展与完善,实现侦辩双方的平等、理性对抗;第二层面是检察监督的制约与平衡,实现侦辩双方的平等保护、合作共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罗智勇认为,构建新型侦辩关系至少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侦辩双方应依法履行职责,在自身履职行为合法的前提下,不向对方合法履职设置障碍;二是学会换位思考,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制约;三是正确定位业绩观,以个案正义的实现为途径,以国家法治目标实现为追求。

中华全国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提出,新型侦辩关系应是通过一种制衡制度,充分发挥侦辩双方作用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在此意义上,既要打破敌对坚冰,又要保持对抗性,才能让侦辩关系充分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制约侦辩关系的因素很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兵刑同源塑造的我国独有的刑事司法性格,依旧影响着今日的侦辩关系。从目前来看,要构建新型的侦辩关系,须打破密闭性侦查,转变表演式审判,通过司法权平衡侦辩关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令人期许的侦辩关系当是亦敌亦友、具有公平参与的体育精神的关系。重塑合理侦辩关系要坚持这样三个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侦查人员的立场不是偏向原告而是维护公益;法治原则——依法保障和落实律师的辩护权利;人权原则——这是侦辩关系发展的大方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诉法室主任熊秋红教授认为,在侦辩关系中,总体而言侦查机关仍处于强势地位,构建侦辩协作关系需以平等为前提,而且此种协作需通过制度化途径,在诉讼机制范围内来实现。构建新型侦辩关系需明确一个逻辑前提。正如田文昌所言,“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代表正义,这不符合逻辑。”侦辩双方应各司其职,在对抗、平衡、制约之中构建新型侦辩关系,共同促进个案正义实现。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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