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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专项,扩大—般”:把钱用在“刀刃上”
“近年来,基层的民生支出日益增长,地方财力急需补充。但‘规定科目’的细碎专项资金拨下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基层政府无法统筹使用,不能把钱用在‘刀刃上’办大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这都影响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专项转移支付体现‘效率’和‘灵活’等特点,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熊伟指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专项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总量中的比重过大,而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太小,违背了政策的初衷。
据统计,2006年专项转移支付达4411.58亿元,共计213项,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4731.97亿元;两者比例接近1比1,一般性转移支付略高。2009年和2010年,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超过一般性转移支付。
可喜的变化是,在2013年预算安排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14.3%,专项转移支付增长2.5%,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已经超过专项转移支付。“从目前的情况看,还需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熊文钊说。
“基层政府‘人吃马喂’的必需经费和必要的民生开销,完全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减少‘预算外’不确定性因素的同时,也使基层政府获得更多的自由调配权。”熊文钊认为,“合并专项,扩大一般”,已是大势所趋。
打造制度和法律的“笼子”
中央已经下决心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强调,要下决心较大幅度减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合并专项,扩大一般”,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为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熊伟指出,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需要优化,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归并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这是当前改革必须坚持的大方向。更重要的是,要完善《预算法》,打造法制的“笼子”,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监督的范围,在制度上保证上下级政府预算的衔接。同时,推动地方参与决策,促进程序的公开和透明,让财政转移支付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现有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较低。”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介绍,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现行《预算法》对于转移支付只是几款原则性的规定。“修订预算法,制定转移支付法,完善对各地政府的问责,加大人大的监督力度,这才是努力方向,不能仅仅考虑专项支付与一般支付之间的比例。”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问题,并不会随着其数量的调减和权限的下放而化解。”熊伟指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明确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这样才能清楚地知道,哪些地方政府财力薄弱,需要给予什么样的帮助。(记者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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