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承办,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协办的第二届执法公信力“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题征文活动已经揭晓。
经专家评审,确定一等奖1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名。本报法学院专刊在此对其中两篇一等奖论文予以摘编,敬请读者关注
本文仅选取当前亟待解决的、事关法治进程的程序理性与公信生成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希冀通过强化程序价值理念来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司法改革是涉及司法内外众多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经过几轮艰辛的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公信力低迷的状况未见根本改观,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越发成为紧迫而现实的难题。要破解这一难题,冷静地反思司法改革之路,特别是近年的再改革历程,厘清改革路径选择背后的理念支撑,已是当务之急。因此,必须强调以程序理性来解构公信难题,保证改革适度的良性发展。为此,当下亟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谦抑与能动的关系
上世纪末以程序公正为主旨的司法改革给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至少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基本形成互动。中立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质,保持适度的谦抑不仅是司法的本质需要,也是司法获得公信的基本条件。职权探知主义使法院的负荷过重,还破坏了法律及其应有的秩序,能动司法是在对社会现实的准确定位后作出利益平衡的能动性,但其应该是有边界的。有些法院机械理解“创新社会管理”,搞四面出击,僭越权限,司法沦落到不伦不类的地步,而如同“重庆打黑”中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已严重超越司法的性质范围。“对于国家而言,它必须本着理性的要求来对待所有的社会成员,使人们生活在可以预测行为后果的法治状态之下,而不是生存于不可预料的人治与专制状态之中。”显然,让权力和权利同时受审判程序的限制是一项非常明智的制度设置,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因此,以程序来规制司法,使其在谦抑与能动间保持平衡至关重要,程序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焦点。
收权与还权的关系
“公权力失范是社会矛盾激增的主因,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也必须从规范公权力入手。”在我国,收权与还权的纠葛左右着司法改革政策,收权与程序的过程性、交涉性本质特点不相容,亦与裁者亲历的原则相冲突,当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强调收权有其合理性,而在法官素质已今非昔比的情况下,仍然过度强调收权是不合时宜的。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走司法专业化、法官精英化的道路,确保法官群体能够承载时代赋予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借精英化之名将司法权过度集中,从而导致司法行政化。要着眼于还权,严格依据实定程序法,强化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职责,强化对司法的程序制约与监督制度,还法官、法院以本来面目。另外,法院独立审判自然无需通过漂亮的指标数据取悦上级法院和地方党政机关,无需介入以各类评比奖惩为诱导或强制的社会规训体系。要改革审判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特质,合理看待和正确运用审判质效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