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人有善愿 天必从之——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经验回顾
去年召开的“北京人权论坛”上,一些中国和欧美学者提出了“人权的中国发展模式”的观点,希望将中国的经验介绍给其他国家,以供借鉴。这些观点得到了许多与会者的支持。
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
历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中国国家主权独立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为实现和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奠定了理论准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从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出发,区分资产阶级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在此期间,我们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果有: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首要内容;依法治国,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民事和政治权利;坚持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人权问题上坚持国际对话与合作的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998年12月10日,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1999年11月6日,在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谈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世界应该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有所不同。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江泽民同志还曾特别强调,各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应进行对话,而不应搞对抗。我们愿意同其他国家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世界的人权事业。这一时期为中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创新和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制度建设。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的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原则。2006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精辟地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护”被列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
正如胡锦涛同志2011年初访美期间,在回答有关人权状况的提问时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一直在做出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过中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2012年2月,当时在美国访问的习近平同志说,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他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性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挑战。中国政府将继续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愿望和要求放在心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习近平同志表示,中国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就人权问题开展坦诚、建设性的对话和交流,增进了解,缩小分歧,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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