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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党内法规与宪法不一致应撤销
关庆丰
2013年05月28日08: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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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

  一、五年规划

  首提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

  条例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解读

  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五年规划同五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也有利于检查党代会关于党的制度建设要求的落实。

  二、法规起草

  法规与群众利益相关应听群众意见

  条例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党内法规姓“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体现客观规律。《制定条例》在这方面作了许多创新规定,其中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主要在于保障民主性,专家论证主要在于保障科学性。

  三、审批与发布

  草案交由负责法规机构审核

  条例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解读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解释说,上述程序的修订,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制定党内法规过程中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一些党内法规质量低,甚至存在与国法、党纪相冲突和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备案与清理

  清理法规解决“红头文件”打架

  条例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解读

  条例细化了备案制度,正是配合这项制度,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条例还增写了清理制度,据了解,中央正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这些做法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等问题;有利于摸清“底数”,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的实施,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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