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党内法规制定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甄小英说,五年规划同五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也有利于检查党代会关于党的制度建设要求的落实。
《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制定条例》对征求意见环节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规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规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姜明安说,党内法规姓“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体现客观规律。《制定条例》在这方面作了许多创新规定,其中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主要在于保障民主性,专家论证主要在于保障科学性。
同时,《制定条例》对“前置审核”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要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规定了发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甄小英解释说,上述程序的修订,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制定党内法规过程中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一些党内法规质量低,甚至存在与国法、党纪相冲突和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为更好地把住党内法规的质量关,《制定条例》还把“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作为制定原则,要求党内法规方向正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制定条例》对党章、中央党内法规、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解决党内法规的规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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