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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全覆盖时期”养老保障的三个方向
李志明
2013年05月27日08:04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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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制度整合 缩小待遇差距  

养老“全覆盖”还只是一种“普惠”。具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却多因地域和覆盖对象的身份差别而呈现出碎片化状态,不仅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还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老年津贴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优抚制度和城市孤寡老人福利制度等。与此同时,各个制度所能提供的实际待遇之间也存在不小差距。其中,公众反应比较大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因与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直接挂钩,保持了持续的较高速度的增长,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却缺乏合理的增长机制,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造成了养老金根据用工性质的不同而实行“双轨制”的格局。对此,应分别从制度整合和缩小待遇差距两方面着手。

在制度整合方面,应着眼于构建公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老年津贴制度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框架。主要方式是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老年津贴制度转化;将优抚制度和城市孤寡老人福利制度覆盖的老年人向老年津贴制度并轨;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按照就业区域、就业状态及其个人意愿分别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将其工作人员分别纳入公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离休制度则随着保障对象的自然死亡而逐步消失。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打通衔接转换通道,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但是,必须看到,该《办法》中提出的衔接转换方案只是完成一种形式上的融合,各个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实现平等对接。从长远来看,还应逐步消除各养老保险制度的差距,达到无缝对接、并轨运行。

在缩小差距方面,应着眼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养老金计发机制。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应当通过提高养老金领取的最低缴费年限,延长个人的缴费年限等措施,提高养老金待遇。同时,增强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的相关程度,形成“多缴费,多收益”的激励机制。对于公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度,应当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工资制度,切实推进阳光工资制,同时适当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确保工作年限相同、职级相近的企业职工与公职人员养老金水平保持基本一致。在养老金待遇调整方面,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无论是职工养老金还是公职人员养老金,都应该与物价指数相挂钩,以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即将养老待遇调整机制的目标定位于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不是与在职人员同步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老年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途径,主要应当是专门面向全体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政策。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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