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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兆梓:也论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的不平等竞争
荣兆梓,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年05月21日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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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考察了我国当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各个方面的平等(不平等)环境。认为改革至今,市场环境在公、私经济之间已经没有一边倒的总体倾向性。不公平竞争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表现很不相同。私营经济在市场进入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仍然处于劣势,国有经济则在劳动力成本、税收和非税社会负担方面仍然处于劣势。总体看,竞争环境的差距在缩小,一个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在形成中。

关键词: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市场环境、平等竞争、

一、 如何判断我国当前非公经济的市场环境

关于市场秩序,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不同经济成份企业的平等竞争问题,这的确是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既然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与公有经济的平等竞争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依靠平等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如果不同经济成份之间不能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政策待遇上平等,发展机会上平等,市场经济的效率机制就会大打折扣。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执政党在这个问题已经作出了大幅度的自我调整,从计划经济时代意识形态驱动的所有制歧视,经历了允许非公经济发展,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承认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多种所有制成份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观念跃迁。所有制歧视已经从理论到实践被基本清除。但是实践效果如何,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市场秩序建设的要害仍然是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不平等竞争问题,认为非公经济,尤其是国内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竞争,这是阻碍私营经济继续繁荣发展的根本问题。笔者的意见与此不同,基本判断是:市场经济秩序还很不完善,竞争中的不平等现象的确普遍存在,但是市场环境对于公、私经济已经不再有一边倒的有利或者不利的倾向性,在有些环节政策环境可能对国有经济更加有利,而在另一些环节也可能对私营经济更加有利。总体上制度环境对谁有利,这不能根据个别案例,或者局部现象作出判断,而只能根据更加完整的统计数据,更加系统的理论分析,从宏观层面予以把握。三十余年来,非公经济的发展环境持续向好,越来越好。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公有经济对市场机制的不适应,推进市场经济改革本身就是对非公经济的最大利好,极大地加快了非公经济的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经济实行“抓大放小”改革方针,城乡集体经济加快“改制”步伐,为私营经济腾出更大发展空间。至此,私营经济在小规模生产、小规模经营领域相对于公有经济的环境优势与竞争优势双双确立。在此期间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也向私营经济、港澳台资本与外商投资打开门户,非公经济利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一部分私人资本抓住机会,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出现漏洞的机会,迅速扩张。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民间资本的大规模积累,非公经济加快发展,尤其是向大规模生产、经营领域渗透与扩张的欲望更加强烈,执政者又顺应这一要求,连续出台了两个支持与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36条”,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宽松。非公经济,特别是国内私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是否有利,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其发展的规模与速度本身。三十年来,我国私营经济经历了持续、高速、超常规的发展,其绝对规模与相对规模的扩张为全世界各国的私营企业主所难以企及。说这样的发展是在自始至终受歧视、被打压的不利环境下取得的,逻辑上很难成立。这样说,是否就不需要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了呢?当然不是。改革任务仍然是紧迫和艰巨的,关键是市场秩序的完善要建立在对不平等竞争现象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

二、 市场准入与垄断领域的改革

应当如何看待当前公、私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面临的不同环境呢?计划经济下,国家自己办企业,国有企业自然没有市场准入问题,但私营经济却在被全面禁止之列,只能在公有制经济的缝隙中生存。改革三十年来,市场对私营经济的大门逐步打开,它总是以最快的速度发展,占领几乎所有制度允许的生存空间(甚至在一些正规制度严格限止的地方,私营经济也仍然能够以灰黑的色调悄无声息的漫延)。到2005年,私营企业已经全面进入二、三次产业所有竞争性领域,甚至在一部分具有寡头垄断特征的产业领域也有不俗的表现。非公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市场进入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即“非公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文件意在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的切入点是放宽市场准入。文件提出六大行业准入:(1)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2)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3)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4)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5)金融服务业;(6)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民间投资36条,或称“新36条”,重申六大准入行业,并对准入范围做进一步具体规定,意在切实拓宽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两个“36条”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所放开的六大产业领域,18个具体行业,涵盖了当下私营企业因制度壁垒未能进入的垄断性领域的大部分。至此,我国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所有制歧视被从源头上清除,私营企业终于取得了与其他企业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平等竞争的同等地位。这是市场秩序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理应受到各方面赞许。

但是,文件的实施效果从一开始就受到质疑。特别是2006年国资委出台《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电信、能源等七大行业要由国有经济控制,被认为是对 “非公36条”放宽市场准入精神的颠覆。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更多通过国字号企业实施,局部的“国进民退”屡遭非议,“非公36条”被认为“玻璃门”,甚至“一纸空文”。 “新36条”文件的规定虽然更加具体明确,但相关方面还是不满意,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采取配套实施措施方面进展有限。

为什么会出现不同意见呢?原因可能与两个认识不一致有关:一是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不一致;二是对垄断领域改革目标的认识不一致。

(1)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的重要内容,与市场失效的必然性有关,适当运用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为改善市场供给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过度竞争而采取的审批程序、资格限制等,都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当然审批的条件和标准都应该以企业的禀赋差距为依据,而不应该采取所有制歧视,或者其它不适合经济规律的歧视性标准。两个“非公36条”的目的都在于清除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所有制歧视,保证制度的公平与公正,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清除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所有制歧视,不等于清除市场准入制度本身。贯彻两个“非公36条”也不等于取消所有的审批程度和资格限制。这就需要有对下位文件的重新修订。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办事程序,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在各行各业的细则,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歧视和影响。这需要对各级政府文件中有关内容逐篇、逐条、逐段加以审查,废止其中违背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文件精神的新规定。对两个“36条”实施效果的批评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相关部门”对修改旧文件不热心,影响到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这种做法理应受到批评;二是一部分当事人将清除所有制歧视理解为清除所有的市场准入限制,因此对政府的作为不满意,对此需要说理解释,以消除误解。

(2)垄断领域改革目标不是私有化,向私营经济打开市场准入的大门,并不等于承诺国有经济从这些产业领域的大规模退出。相反,从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出发,国家希望通过开放的、平等的市场竞争,提高国有经济的实力,保持和增强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2006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电信、能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不是颠覆“非公36条”放开市场准入的精神,而恰恰是与“非公36条”相配套的必要措施。当然,国有经济应当在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实现这一目标,这也是国资委这些年一直在推进的工作。改革不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不断侵蚀,而是在平等竞争中公、私经济的相互促进。理论家有必要不断地向私营企业主讲清楚这个改革的大道理。国家打开垄断领域的市场准入之门,同时继续保持国有经济在垄断领域的经营与投资,其明确无误的信号是:欢迎投资,欢迎竞争,欢迎合作,不仅是对私营企业主,而且也是对境外、国外投资者。垄断领域存在市场壁垒,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市场的先占者会利用规模优势、人才优势,网络优势和渠道优势等等,构筑市场壁垒维护自身利益,这无可厚非,国有垄断企业会这么做,其他垄断企业也会这么做。关键是国有企业不应该借助政府强力来保护垄断地位,或者说,国家不应该向国有垄断企业提供额外的扶持政策。 因此,问题还是要归结为清理政府不适合文件精神的过时做法,笼统地抱怨垄断市场竞争壁垒是没有道理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国有经济在许多垄断领域近乎独占的现状,目前政府对垄断企业的任何“优惠”,包括放松规制,事实上都具有所有制倾向性。比如对国有垄断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要求过低,促使垄断企业的过度扩张,既不利于垄断“廋身”的改革目标,也不利于垄断领域非公经济的进入。总之,垄断领域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健全反垄断法制,强化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营造对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我们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章节已经讨论过这些问题。很显然,这也是大家在讨论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时十分关注的问题。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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