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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中国协商治理的九大基本特点
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3年05月17日08:31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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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商治理是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辩证统一。协商治理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环节上体现着人民民主的要求,是协商民主的治理形式。从民主政治的程序设置来看,协商治理实际是从管理环节切入政治过程的民主程序设置,它是以民主管理作为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的。在民主管理的程序运行中,协商治理体现着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辩证统一,它贯穿于我国的民主决策过程之前和决策过程之中,是公共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实效性的重要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协商治理负有决策监督、决策调整和决策评估的职能,从而形成了民主监督与民主决策共存互补、辩证结合的功能。

6.协商治理是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在我国政治实践中,政府管理以其法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多种途径和方式,执行人民意志,实现公共利益,实施国家治理。与此同时,基层社会成员通过基层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协商治理既广泛存在和运行于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各自领域,提升着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绩效,也广泛存在和运行于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之间,以协商对话的方式和机制,沟通政府权威机制与社会自治机制,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协同基层各类组织,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与公民自我管理和服务双边结合的功能。政府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既是协商治理体制机制得以建构和运行的前提,也是协商治理运行和作用的结果。

7.协商治理是众意表达与公意达成的相辅相成。我国协商治理的多层级、多领域、多界别和多形式,为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表达对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多种意见、看法和建议,提供了广阔的场阈和途径。正是在协商治理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形成了政治与公共生活中不同主体多样、真实和广泛表达的公众意志。在协商治理过程中,通过尊重、吸纳、甄别多方协商主体表达的各种不同利益、意见和认识,在国家大政方针或者基层公共事务方面形成共识,确认公共利益的内容、范围和边界,把作为不同主体意志之和的众意,聚合转化为作为不同主体意志共同的公意,从而奠定公共治理和公共决策的基础,或者为公共决策提供依据。显然,在协商治理中,众意是公意的基础,公意是众意的提升,协商治理则是两者互为条件的机制。

8.协商治理是公共利益与不同利益的平衡协调。首先,作为公共治理机制,我国的协商治理取向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实现这一取向的过程中,协商治理通过表达、对话、讨论和沟通等多种运行机制,平衡和协调公共利益与不同群体、不同公民各自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和确定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其次,协商治理积极沟通不同社会群体、阶层、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和化解其间的利益矛盾,从而达成社会政治的和谐发展。协商治理正是以协商和对话方式,承载着实现公共利益,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之间关系的治理功能。因此,协商治理的过程,就是通过有效协商,辩证结合和平衡协调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过程。

9.协商治理是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的有机结合。我国的协商治理是党和政府主导下的公民有序参与机制,遵循着特定的规范和规则,形成了一元多样的混合治理模式。在这其中,“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规定是首要的刚性规范,包括《宪法》关于协商政治和协商治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则是我国协商政治和协商治理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基层民主和协商治理方面,其主要法律规范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刚性的法律规定之外,权威性的政治制度是次级刚性规范。由于协商治理的广泛性、多样性、多层性和复杂性,协商过程不仅需要遵循刚性和准刚性规范,而且需要遵循具有相对弹性的社会规范和能使协商参与者达成共识和合约的软法规则。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协商治理具有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刚性权力与柔性权力、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有机结合的特点。协商治理可以利用既有政治资源,协商进入门槛较低,协商治理的主张和决策阻力及政治风险较小,使协商治理具有降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治理成本的特点。

(执笔:王浦劬)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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